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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经济和移动支付的蓬勃发展,让网约车这一出行方式更加普及。这种新型的出行方式也为传统的劳动关系带来了新的挑战。它摆脱了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合同用工制下的用工关系,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没有固定的劳动时间,且只要具有驾驶机动车资格就可以参与到网约车平台运行中,这种新型的劳动关系带来了更多的就业机会、更灵活的就业方式、也满足了人们随时出行的需要。但是,也使得劳动关系更为复杂多变。我国《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中对于这种非标准型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并不健全,也没有专门的界定标准。因此,在实际的司法裁判中,往往因为缺少法律的规定,而造成同案异判的情形。法律的滞后也造成了非标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缺少相关的法律保护,在司法裁判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同时也使得非标准劳动关系无法长足发展。于是,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相关学理研究更亟待开展与探索,为司法实践提供借鉴与参考。基于此目的,本文对网约车平台的非标准劳动关系进行了梳理与分析,提出了司机与平台的劳动关系界定办法及法律规制的建议。第一章主要是介绍传统的劳动关系理论及非标准劳动关系理论,进行分类阐述。传统劳动关系的确认标准主要是两大学说,从属说和控制说。非标准劳动关系理论分为分层保护理论和中间层保护理论。最后分析非标准劳动关系具有“三分”与“三合”的特征。第二章主要是从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等角度对四种不同模式下的网约车进行法理分析。私家车模式、租车模式、专职司机模式、代驾模式,不同的模式下,劳动关系也有所区别,私家车模式属于多重劳动关系;专职司机模式属于劳务派遣劳动关系;代驾模式属于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租车模式介于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之间。第三章网约车平台相关司法案例实证考察,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找到的100个案例作为切入点,并详细列举了40个案例,分为劳动争议案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侵权责任纠纷案例,相同案情的案例,因为裁判法院不同,出现了同案异判的情形。对于网约车平台与司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的法院认定存在,有的认定不存在,还有的法院直接陈述我国相关劳动法无迹可寻,不予单独评价,适用法律原则进行评价。这样也进一步说明,对非标准劳动关系学理的研究非常必要,只有学理研究更加充分,才能为司法裁判和法律规制提供参考和借鉴。第四章主要从我国法律规制研究来进行展开论述,从我国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我国劳动关系非标准化的现状来进行说明,主要有劳务派遣等非标准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适用困难,实际裁判更多依据《劳动合同法》来进行裁判、对非标准劳动关系的重视程度不够、对劳动关系和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界定不够清晰、相关劳动立法思路不够完整、对非标准型劳动关系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够。最后一章提出了关于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及司机权益保护的解决方案,主要从7个方面展开,首先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关于非标准劳动关系研究的有益政策;其次参考日本、德国及法国劳动法,对我国劳动法立法改革的标准、调整类别、灵活工时制度、司机权益保障方面进行详细说明;最后通过建立行业协会及仿照国外劳动法加入集体协商机制进行劳动关系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