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法律论证研究在国外兴起于20世纪50―60年代,近40年来获得了很大发展,其论题指向法律运行过程中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包括立法和司法过程,但主要是指司法裁判过程中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本文在第一章阐述了法律论证的起源和可能,从历史的角度说明法律论证产生和存在的意义。各种进路的法律论证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解决实证法存在的困难,本文据此得出评价各种法律论证理论优劣的标准——是否能够解决和在多大程度上解决实证法困难。本文的第二章和第三章阐述了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两种法律论证理论:以逻辑分析为进路的法律论证和以修辞学为进路的法律论证。分别叙述了这两种理论的产生和主要代表人物,着重讲述了这两种理论是如何解决实证法的上述困境的。但是这两种理论并没有彻底解决实证法的困境,而且也不可能很好地解决这些困难。本文第四章详细阐释了以交谈理论为进路的法律论证理论,这个理论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来解决成文法困难的:(1)在普遍实践论辩理论基础上来分析法律论辩的必要性;(2)在体系上追求一致性;(3)法律论证规则、形式与普遍实践论证规则、形式在结构上的一致性;(4)在法律论证理论框架内进行实践论证。尽管如此,该理论不是全能的,正如创始人阿列克西本人所言,他不期待该理论能解决所有问题,但希望该理论是向解决问题方向上迈进的一步。因此,该章最后分析了以交谈理论为进路法律论证所存在的问题,引述了魏因贝格尔和考夫曼对该理论的批判,并在此基础上对该理论做了清醒的评价。本文主张对西方的法律论证理论进行全面了解和详细分析,在此基础之上批判地吸收和借鉴,使之与中国本土文化相结合,更好维护社会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