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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以来,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已经从“初步尝试”进入到“遍地开花”,对各种股权激励模式的优劣选择,开始成为市场关注的热点。股票增值权作为一种相对新颖的股权激励方式,自2000年首次在中国石化使用后,陆续有数十家上市公司先后尝试使用。但究竟其实施效果如何,在实践中怎样具体运用,是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以此为研究内容,通过对我国已有股票增值权实施的案例进行总结分析,对其有效性进行综合评判,以期找到适合我国上市公司股票增值权的合适方案。本文首先综合阐述了股权激励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人力资本理论以及最优契约理论框架,具体结合股票增值权的固有特征展开了理论研究。作者认为,激励力度、激励模式、条款设计的选择是影响股票增值权实施效果的主要因素;上市公司薪酬委员会的成员构成及有效运作是股票增值权方案实施成功与否的组织保证;对人力资本定价是确定激励对象和激励份额的重要参考依据。其次,本文从外在环境的角度分析股票增值权实施有效性的客观因素,包括政策环境、税务环境、会计环境以及公司环境。研究后作者认为,股票增值权实施的外部环境亦决定着其激励的有效性,也即影响实施效率的高低。同时,股票增值权对各利益相关者权益大小的改变也是衡量股票增值权实施有效性的重要组成部分。股票增值权的合理运用首先离不开对其定价,即公允价值的确定,然而目前各公司采用的定价模型各不相同。本文在经典B1ack-Scho1es定价模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资本市场弱有效性和股票增值权自身特征,通过引入通货膨胀率等新变量,构造了适合我国的股票增值权定价模型,并用此模型实证分析了招商银行股票增值权的定价情况,得出经修正后的Black-Scholes模型更适合我国股票增值权定价的研究成果。接着,本文以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实施的全部股票增值权计划为样本,综合比较了股票增值权实施公司的特征,全面对比了各具特色的实施条款,意图寻找到最适合我国上市公司股票增值权计划安排的模式,并通过事件研究的方法衡量股票增值权授权和行权的市场反应。研究表明,股票市场对股票增值权实施存在一定的过度反应;股东、公司、激励对象三者对股票增值权实施的利益诉求存在偏差,并且由于条款设计的不尽合理和股票市场的弱有效性,导致股票增值权实施的总体有效性偏低。此外,本文还通过数据包络分析中CCR和BCC模型的运用,从成本-收益的角度对股票增值权实施的效率进行综合评价,从而得出我国上市公司股票增值权实施效率普遍偏低的结论。同时,以广州国光为例,比较了股票增值权相对于其它股权激励方式的不同,发现广州国光实施股票增值权激励的效率值优于同期使用其他股权激励方式的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对公司的业绩增长起到了有效作用。最后,在前述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进一步优化我国股票增值权实施方案的具体建议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