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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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作为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是刑法在列举项之外做出的补充规定,目的在于弥补刑事立法的不周延性和滞后性,以灵活打击花样翻新的非法经营行为。当下,本罪兜底条款的司法适用几乎囊括了经济领域内的所有违法行为,轻微的违法经营行为也可能会被认定为犯罪,随着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动辄动用刑罚手段制裁经济违法行为是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破坏,也与立法的初衷相违背。大陆法系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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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作为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是刑法在列举项之外做出的补充规定,目的在于弥补刑事立法的不周延性和滞后性,以灵活打击花样翻新的非法经营行为。当下,本罪兜底条款的司法适用几乎囊括了经济领域内的所有违法行为,轻微的违法经营行为也可能会被认定为犯罪,随着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动辄动用刑罚手段制裁经济违法行为是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破坏,也与立法的初衷相违背。大陆法系建立在二元论基础上的社会相当性理论以轻微的法益侵害为核心,是排除轻微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符合性的重要解释原理,在我国犯罪构成中引进社会相当性判断能够排除轻微非法经营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对轻微非法经营行为的出罪路径构建具有积极意义。第一部分指出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司法适用存在的问题。司法实践中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适用较为混乱,具体表现为“其他非法经营行为”的定性泛化、扰乱市场秩序的认定标准不一、“情节严重”唯数额数量论、法益衡量过程缺失,本罪的规范性逐渐丧失,使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轻微违法经营行为被纳入刑法处罚范围。第二部分探究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司法扩张入罪的原因。司法扩张入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犯罪构成来看,兜底条款对罪状表述的不确定性增加了犯罪构成的入罪风险。从违法性认定来看,对“违反国家规定”的僵化认定混淆了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的界限,扩大了刑事违法的认定范围。从立法传统来看,既定性又定量的刑事立法模式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的形式量化妨碍司法个案被差异化处理,在当前犯罪构成体系下,轻微的非法经营行为难以通过出罪判断被排除犯罪圈之外。第三部分阐述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社会相当性适用价值。社会相当性理论作为大陆法系排除轻微法益侵害行为构成要件符合性的重要解释原理,认为一定的法益侵害行为具有不可避免性和社会可容忍性。将社会相当性判断作为我国实质犯罪构成的组成部分和排除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事实和价值依据,进而推动但书积极适用,不仅能够揭示非法经营行为违法性本质,弥补兜底条款犯罪构成不足,还能促进人权保障和实现刑法的公众认同。第四部分提出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社会相当性适用路径。以建筑行业挂靠经营作为例证分析,借助社会事实判断和法益衡量,逐一判断挂靠经营行为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在事实和价值上的相当性,排除不具有经营性质或未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挂靠经营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提倡法官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做出社会相当性判断,实现本罪兜底条款司法适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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