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印国际保理商义务比较研究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qzt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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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结算一直是国际商事交易链条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在当前国际贸易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信用销售即赊销得到买方的极大推崇。在国际贸易结算领域,企业之间在交易活动中采用信用证的比例逐年下降,代之以非信用证方式结算的比例逐年上升,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国际保理业务作为一种新的贸易结算方式,迎合了国际贸易的发展需要,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认可和应用。保理业务的核心内容是保理商通过受让应收账款债权的方式为出口商提供融资,而保理商提供的其他综合性金融服务如销售分户账管理、信用风险担保等则展示了保理业务的发展内涵。在全球贸易结算领域,国际保理业务因其具有的独特优势,获得了快速增长。我国的保理业务虽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很快,已经成为全球第一大保理业务市场。印度保理业务量虽不及我国,但印度2011年《保理业务监管法》为印度国内及国际保理业务市场的持续发展构建了法律框架。比较而言,我国的保理业务法律制度与保理市场的发展速度极不匹配,法律规范亟待完善。中印两国同是发展中大国,都是金砖国家重要成员,均处在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法治问题有许多相似性;比较研究中印国际保理法律问题,将对我国国际保理法律制度建设提供有益参考。本文采取比较分析、规范分析、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以中印两国保理商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承担的义务为研究对象,简析了中印两国保理业务涉及的法律规范,分析了中印保理商在开展保理业务活动中承担的保证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有效性义务、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探讨了债务人对保理商的抗辩权和抵销权以及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权利冲突等问题,研讨中印进出口保理商的共同义务和两国关于保理商开展保理业务的监管规则。全文除引言、结语外,由四个主体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中印国际保理商义务的法源”,研讨了中国、印度保理商义务的国际国内法源,简析了中印保理商义务的国内法律规范;指出我国缺乏对保理业务的专门法律规定导致实践中对保理业务的法律性质认识不一致和法律适用不统一;提出我国现阶段以完善《合同法》为基础的保理法律规范建设,推动我国保理业务市场持续发展。第二部分“中印国际保理商交易活动中承担的义务”,探讨了中印国际保理商在交易活动中承担的保证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有效性义务,探究了中印国际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债权的通知义务,分析了中印国际保理业务中债务人对受让人(即保理商)的抗辩权和抵销权,研讨了中印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权利冲突问题;指出我国宜从鼓励交易的角度肯定原始合同中含有“禁止转让条款”时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准许保理商直接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的通知。第三部分“中印国际保理商的共同义务”,研究了中国、印度出口保理商及进口保理商共同承担的善意与互助义务、告知义务、分户账管理义务、付款义务、保密义务;指出国际保理业务活动的顺利开展有赖于保理各方的积极配合,参与保理业务的各方应善意履行合同义务。第四部分“中印国际保理商接受国内监管的义务”,分析了中国、印度保理商的注册登记义务、经营与管理义务、交易登记义务;指出现阶段我国各地方对保理企业的监管要求不统一,导致保理企业面对监管时的不适应;提出任何商业保理公司的商业行为均应遵守市场规律,让市场主体充分发挥各自的力量。本文最后认为,由于贸易结构的影响,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还将保持较快的发展,我国拥有较大的国际保理市场发展空间,有必要完善国内保理立法为保理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构建法律框架;在目前各地实践摸索的基础上,我国将来宜统一对保理企业的监管标准,提升保理业务服务水平。本文主要创新在于:探讨了中印国际保理商在开展保理业务活动中承担的保证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有效性义务、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分析了债务人对保理商的抗辩权和抵销权以及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权利冲突等问题,研究了中印进出口保理商的共同义务、中印两国保理商开展保理业务的国内监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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