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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性执法现象是建设法治国家所应避免的问题,也是倍受关注的学术问题和社会问题。选择性执法还没有统一的概念,其产生的原因也需要进行系统性的分析。传销的泛滥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对传销的治理中存在选择性执法现象,导致传销治理不力。探索改善传销治理的方法,有必要从选择性执法的角度入手。本文梳理了选择性执法的概念、类型、成因及治理关键。然后运用选择性执法理论检讨传销治理问题,探讨传销选择性执法问题现状和成因,探索改善传销治理的路径。笔者认为执法机关获取灵活性的需要是选择性执法产生的直接原因,而国家力量与其所介入社会问题的不对称是选择性执法产生的根本原因。传销的本质是一种拉人头、诈骗钱财的团伙犯罪,而不是商业欺诈。以往无论行政立法还是刑事立法都突出传销的商业欺诈性质,忽视了传销独立于直销的一面。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传销由直销发展而来”这一路径依赖的影响,犯了经验主义的错误;另一方面是由于追随国际上“传销本质是商业欺诈”的立法先例,犯了教条主义的错误。立法对传销定位的偏差导致了国家投入传销治理的力量无法匹配传销违法现实的严重性,从而产生了选择性执法。因此,以往传销治理不力的原因有:第一,根本原因在于《禁止传销条例》和刑法对传销本质的定位偏差。第二,直接原因在于宏观的运动式执法和微观的执法不彻底、不作为和裁量堕怠。第三,立法和执法问题延伸到司法层面,造成司法与执法脱节、与传销违法现实脱节。改善传销治理的路径有:一、纠正立法偏差,明确传销定位;二、调整执法主体,划清部门职责;三、执法走向规范,适当保持灵活;四、满足司法需求,发挥刑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