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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男女双方人身关系及财产关系的结合。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们的婚姻价值观逐渐呈现出日益多元化的趋势,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已经开始弱化,而财产关系却随之加强,夫妻双方对个人财产的保护意识也进一步提高。因此,就如何对夫妻财产关系进行规制,备受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现实生活中,屡屡出现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生活的现象。分居后的夫妻财产常因脱离一方掌控而处于不确定的状态,由此产生的各种财产纠纷也纷至沓来。加之,分居的结果具有双重性,此时夫妻的财产关系既复杂又特殊,若处理不当,势必更易加深夫妻间的矛盾,加速婚姻家庭的瓦解。然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分居制度,对夫妻在分居期间的财产关系的规制也仅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据此,我国在实务操作中,对分居期间夫妻的财产关系进行调整时,仍将分居期间夫妻的财产关系,视为一般正常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来处理,而没有考虑到夫妻财产关系在分居期间的特殊性,这显然有悖于情理,无法切实有效的对分居期间夫妻的个人财产权益进行保护,也无益于婚姻家庭的和睦与稳定。既然分居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个非正常阶段,那么,在立法上就应区别对待,建立与其相匹配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因而,将分居单独区分出来,建立分居制度,进而对分居期间夫妻的财产关系予以特别调整,才更有助于平衡分居期间夫妻的财产权益,保障实质公平的实现。因此,建议参照域外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经验,对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所负债务及夫妻间的扶养和继承等予以必要且适度的法律规制,如增设非常财产制,夫妻双方可就分居期间的财产制的变更诉请法院,由法院以判决的方式决定是否予以变更;对分居期间夫妻一方举债的性质认定上,建议应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法定义务之债和约定之债除外;在分居夫妻间的继承问题上,建议设立特留份制度等等。如此,有利于弥补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不足,解决实务操作中法律适用的难题,以体现法律的严谨与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