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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历史、地理、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的限制,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和经济的总体发展水平不高,发展不平衡,大多处于比较落后的状态。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是西部大开发战略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需要重点攻克的难点。因此,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要用各种途经保障充分将国家赋予的各项自治权切实落实到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实践中,其中法律的途径就是必不可少的一种。
本文通过对现有理论研究成果和大量现行自治法规的分析研究试图从比较全面的角度,即少数民族经济立法的定义、特征、以及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进行经济立法的必要性入手,通过对改革开放新时期我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立法历程的回顾,总结了我国部分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立法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就问题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以此作为基础阐述对完善我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立法的构想,因此,本文最后一部分提出了对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立法的立法原则的构想,立法体制的构想,立法内容的构想以及对立法配套制度的构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