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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为三章,研究了有关贩卖、运输毒品罪的认定原则、既未遂形态和立功三个方面的司法问题。第一章论述了贩卖、运输毒品罪的认定原则。对贩卖、运输毒品罪“明知”的认定,本文主张在查明基本事实的基础上采用推定原则,并对“明知”的理解、“明知”的推定标准做了界定,同时分析了大量案例,总结了可以初步推定犯罪嫌疑人对贩卖、运输的毒品明知的具体情形。对贩毒、运毒事实存疑时的认定,笔者主张采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着重分析了贩毒、运毒事实存疑时不予认定、从轻认定的情形,同时指出了“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的两种例外情形,分析了推定原则和“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两者之间的矛盾统一关系。第二章论述了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既未遂形态认定。本文从本罪属于过程行为犯和本罪的国外立法规定两个方面阐述了本罪存在未遂形态,并从买方、卖方两个角度分析了本罪的既未遂形态标准,主张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标准采用“进入交易说”,运输毒品罪的既遂标准采用“起运说”。第三章论述了本罪立功的认定。本文从立功的本质是一种有益于社会的行为的角度,对我国立功规定的不妥之处做了反思,指出“检举、揭发”、“提供线索”、“协助”行为本身是难于区分的,主张将“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查证属实”修改为“提供侦破案件的重要线索,查证属实的,或提供线索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将“提供线索抓获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情形认定为立功。同时,鉴于毒品犯罪常常采用单线交易、人货分离的方式,主张扩大毒品犯罪立功的范围,将查获毒资、毒品但没有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帮助被告人立功的情形都认定为立功。另外,本文还对立功从宽处罚的根据和从宽幅度进行了探讨,归纳了对立功的犯罪分子不予从宽的情形以及对其从宽应考虑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