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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基石,保障着劳动者在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方面的基本权利,对实现劳动力再生产和维系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种侵害社保基金安全的行为,在现实中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而现有的社会保险基金法律保护手段比较单一,缺乏力度,现行刑法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也未能提供全方位的保护。本文从这一现实问题入手,旨在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刑法保护机制进行研究,并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增设社会保险诈骗罪,并把挪用、侵占社会保险基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的行为作为相关罪名的从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