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常识是人类知识的沉淀,在人类的历史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尊重常识也是生活中最基本的要求之一。法律作为社会的产物,不可避免地被常识所影响,这体现在法律从制定到施行的整个过程之中。所以,正确理解常识,对于司法审判意义重大。常识推理是司法过程中所运用的经验方法之一。常识是一种经验性知识,是人们所持的共同信念和平均化的知识水准,具有普遍性、非系统性、经验性等特征。在司法中,常识是法官发现事实、解释法律、进行逻辑推理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法官进行法律论证的资源之一。然而,常识的特性也为它在司法中的作用划定了界限。常识被滥用同不尊重常识一样,都是我们应当力求避免的事情。所以,我们一方面要促使法律与常识之间相互融合,另一方面应该抵制“司法常识化”的倾向,保证法律在司法过程中的主宰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