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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专门的法学概念,而是随着我国的社会发展而衍生出来的一个约定俗成的称位。小产权房特有的先天不足导致其与我国的房地产市场相关法律背道而驰,因而不得不承认它不合法的法律地位。小产权房由来已久,在大中城市城乡接合部、城中村、旅游景区、休闲度假区都有小产权房的身影,小产权房大面积的存在但又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小产权房一直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随这社会的发展,不断的滋生民事纠纷的同时也影响着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小产权房虽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法律名词,却直指我国土地法律制度最敏感的神经,它该何去何从直接影响着中国土地制度的发展,甚至是城乡结构乃至社会结构的发展。目前针对小产权房问题比较严重的北京、上海已经开始了小产权集中清理的试点工作,如何处理小产权房问题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处理方案。如何妥善处理小产权房存在的矛盾冲突,已经成为我国居民日益关心的问题。 小产权房的产生和发展不是偶然的,从深层次的原因挖掘根本在于城乡二元土地制度的背景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受到了限制,不能自由流转。本文通过对小产权房的界定中找到小产权产生的法律制度原因,剖析它与现实法律相冲突的困境,指出小产权房的问题症结在于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能自由流转的问题。由此提出以集体建设用地有条件的自由流转为核心,并辅以其他保障措施来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设想,结合各地针对小产权房处理的实践经验提出了对存量小产权房分步、分情况予以合法化的建议。小产权房由于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缺少相应的法律监管,在建设过程中和流转过程中已经引发了大量纠纷,它已经演变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消极因素,因此从根本上消除小产权房显得尤为重要和急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