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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份额责任理论诞生于1980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的辛德尔判决。这一源于侵权法判例的归责理论认为,两个以上的企业生产的在功能、形体、危害三个方面具有一致性(可替代性、同质性)的相同缺陷的产品致人损害,由于年代久远、市场流动、损害的潜伏期长、危害的面积较广等客观原因致使取证困难,采取各种因果关系理论与手段均不能证明是哪个企业生产的产品致害时,在对其生产的缺陷产品有着充分、可靠的市场份额数据统计的场合,由缺陷产品生产者以其缺陷产品所占的市场份额为限对被害方承担赔偿责任。我国面临严峻的食品、药品等产品安全形势,《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修正亦体现了犯罪化的趋势,由此,市场份额责任理论在大规模产品致害案件中进行刑法上的运用这一假想就具有了现实依据和刑事政策上的理由。民法的目的和刑法的目的在保护法益这一根本点上具有一致性,将脱胎于民事判决的市场份额责任理论运用到刑法上来不存在根基上的障碍,然而却存在是否违背刑法上的罪刑法定主义、责任主义等古典价值的论证困难。将市场份额责任理论运用到刑法上来虽然存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困难,但已有的疫学的因果关系学说可为这一新理论的引进提供理论基础。市场份额责任理论与疫学的因果关系的精神实质具有一致性,既然刑法理论承认疫学的因果关系,就没有理由否认市场份额责任理论,市场份额责任是刑法上因果关系中的一种因果类型。市场份额责任理论丰富了因果关系学说,守住了责任主义的底线,解决了同时犯归责难题。然而,为了防止该理论的滥用而产生的侵犯人权的危险,须严格设定其案件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该理论仅适用于具有全国范围影响的大规模缺陷产品致死案件,要谨慎把握“产品的替代性”、“相关市场”、“重要份额”三个条件。在刑罚的裁量上,在占有足够市场份额的复数企业大规模缺陷产品致害案件中,在法定刑升格的层面,对于各个企业,应按照市场份额为其配置罚金刑;对于各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免除自由刑,按照市场份额为其分配罚金刑。这样的处刑设计,既符合责任主义原则,又最大限度地运用了罚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