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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无论从国家层面还是从企业的度看都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战略资产。当代中国,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为背景,“自主创新”已被提升至国家战略的高度。企业是技术创新的微观主体,它获取技术的手段不外乎“市场交易”、“内部研发”和“合作研发”。上升到“组织经济学”的理论高度,这三种方式分别对应于“保持距离型即期交易”、一体化/科层、以及涵盖研发联盟等组织形式的“杂合组织”。合作研发虽然不是企业获取技术的惟一选择,却是被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实践中它通常依托“研发联盟”这一组织形式。当下,研发联盟的次优技术产权问题,即在不同情境下选择合宜的联盟类型,已日益成为业界和学术界所共同关注的焦点。2 目前,分析研发联盟次优技术产权的企业理论主要涉及交易成本理论(TCE)、基于不完全合约的产权理论(GHM)、资源基础理论、知识与组织学习理论、博弈论、期权理论、社会网络理论,等等,其中,典型的非TCE和GHM莫属。 制度经济学的交易成本范式认为对特定交易风险而言,不同组织因其属性差异而具备不同的反应效率,所以交易应该与治理模式仔细匹配以提高效率,换言之,治理模式或组织形式是双方在执行某项交易时对可能出现的交易风险的“最佳”制度反应。股权联盟类似于科层,非股权联盟接近市场,故在考察研发联盟的次优技术产权时,TCE将比较科层与市场时的逻辑照搬过来,它认为决定性因素是“交易成本”,交易成本较高时应选择股权联盟;交易成本较低时,非股权联盟则是合宜的选择。通过梳理文献,我们发现以TCE等理论为支撑的研究结论并不一致,存在诸多相互矛盾的地方,通过进一步地研究,我们将这种分歧归结于“缺乏统一的分析框架”,毕竟TCE等理论侧重于不同的视角,关注不同的问题,所以即使是相同的经济事实,当按不同的企业理论进行提炼时,也会产生不同的观点。此外,TCE历经几个阶段的发展,虽然得到了广泛认同,但仍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之中,譬如在实际应用中,它就显得过于抽象,不能适应联盟动机的动态变化,也没能对联盟双方所拥有资源在缔结联盟时所起的重要作用给与足够的重视。同时,哈特等人对TCE理论本身的质疑也印证了我们的观点,他们认为TCE的缺陷在于将“产权”这种难以被认知的东西用另一个同样难以明确的“交易成本”来解释,为此,他们创建了以不完全合约为基础的产权理论,提出交易成本的根源是“不完全合约”。他们指出,当不完全合约不能将所有可能情形下的所有相关责任、权力界定清楚时,未规定的那部分权力,即“剩余控制权”,必须归属资产所有者,换言之,合约不完全时,关键问题是谁拥有资产的剩余控制权,这就是GHM对产权理论、企业理论和合约理论的基本贡献。在哈特的产权理论之前,经济学不存在一个从基本原理推导出的产权理论,已有的只是一些猜测和设想,可以说,建立在不完全合约基础上的产权理论是在“科斯猜想”基础上的一个重大理论突破(Hart1995)。在当前的经济学前沿,关于产权理论和企业理论的争论基本上都集中在对“不完全合约”这一概念的认识和争论上,尽管它尚处在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中,但GHM业已成为微观金融、组织经济学、以及制度研究等相关领域的主流研究方法(Hart1995),本文关注的合作研发就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应用领域。 基于GHM的理论地位,许多经济学者,或者从理论角度,或者从实证视角纷纷尝试运用它来分析研发联盟的次优技术产权问题。但我们注意到,这些文献在描述“研发联盟的特点”与“技术产权类型”这两个层面上存在严重的缺陷和不足。 首先,GHM诞生于上世纪80年代,其分析基础是传统制造业,譬如那个著名的“通用汽车—费舍”案例。以此为背景,GHM关注人力资本投资,且假定交易双方的投资可相互替代,它认为与人力资本投资对应的机会主义威胁是“套牢”风险,所以它重点考察因“预期事后被套牢”而导致关系专用性投资不足的事前效率问题。时移事易,我们注意到,在合作研发背景下,技术这类“软资产”不同于GHM所考察的实物“硬资产”,,合作创建技术资产的某些特质更加深了这种差异。4合作研发中,双方披露知识不再是人力资本投资,而是一种实物资本投资,并且双方所披露的技术对创新而言具有互补性,不能相互替代,此时,“技术侵占”取代“套牢”成为困扰合作者的典型机会主义风险,相应地,事前低效率也由“关系专用性投资不足”转换为“因顾忌技术被侵占而刻意控制技术/知识披露的合作不足”。因此,GHM的上述假定在合作研发下已不再适用,但遗憾的是,相关文献仍一味照搬它的“人力资本投资”和“投资可替代”的假定条件,没有脱离因“预期事后被套牢”而导致关系专用性投资不足的事前效率问题,如此,其解释力和信服力可见一斑。 其次,合作研发的组织形式或技术产权远比GHM所关注的一体化这种“单一产权”复杂得多。将创新技术看作现有资产的价值增值,则控制企业边界也能像GHM考察实物资产时那样界定技术产权,相关组织形式既有一体化,也涉及研发联盟,研发联盟包括股权联盟和非股权联盟,股权联盟又细分为合资企业和少数股权投资。无论哪一种组织形式,追溯至产权主体,结果不外乎单一产权和联合所有权两类。大多数文献未囊括上述所有产权类型,故充其量研究的只是狭义上的次优技术产权。 综上所述,本文将主要运用GHM来分析研发联盟的次优技术产权问题,但我们会从上述两个角度修正以前的研究文献以寻求理论上的突破:一是重塑合作研发的特质;二是综合考虑所有的技术产权类型。如此,依托时下流行的合作研发这一现实背景,借助于GHM逐渐成为研究微观企业行为主流理论的理论背景,我们既要分析研发联盟的次优技术产权问题,又试图发展和完善GHM理论。 基于上述研究初衷和研究目的,本文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第一章提出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框架以及研究的基本内容,揭示了本文的创新之处。 第二章综述了除GHM和关系治理理论之外的其他企业理论对研发联盟次优产权或治理模式的研究,概括了各种决定性因素。以此为基础,我们揭示对大多数关键变量而言,相关企业理论的观点存在着严重分歧。我们将这归咎为相关研究文献大多停留在对现实世界的表象描述上,未找到最合宜的企业理论作为支撑。由于缺乏统一的理论框架,出现相互矛盾的结论就尽在情理之中,这也同时体现了运用GHM理论分析研发联盟次优技术产权的必要性。 第三章是创建模型之前的一些辅助性工作,我们主要厘清和论证了几个重要的基础性问题:首先,获取互补性知识是合作者缔结研发联盟的主要动机;其次,知识侵占风险是研发联盟的典型机会主义威胁;第三,研发联盟的主要特点包括实物资本投资、投资严格互补以及知识侵占风险;第四,合作研发合约是不完全的,这就意味着运用GHM分析研发联盟的次优技术产权问题是可行的。 第四章将合作研发的特点引入GHM通常所关注的“一体化”,初步探讨了合作研发的次优技术产权。我们指出“知识的相对重要性”、“技术吸收能力”、以及“事后的相对生产力”是据以配置创新产权的三个基准。首先,“知识的相对重要性”体现了对GHM“效率标准”在逻辑上的继承性,无论对于人力资本投资还是实物资本投资,它都是决定总收益的一个重要因素;其次,“技术吸收能力”和“事后相对生产力”则集中体现了合作研发的特质。“技术披露的实物资本投资特性会诱发知识侵占”这一事实决定了受控制方只有限制技术披露,事后才有可能获得某种“战略优势”,从而争取到部分讨价还价的势力。本质上,这种战略优势从社会总剩余的角度看是低效率的,因为将技术披露限制在某个较小的范围内无疑会“侵蚀”总收益的规模,但鉴于知识的互补性,为了激励对方披露技术,控制方“容忍”这种战略优势和低效率的存在也实属无奈之举。既然如此,次优的所有权结构应该是将这种效率损失最小化的合并类型,“技术吸收能力”和“事后相对生产力”就是从这个角度所引申出的标准。由此,我们既证明了技术资产的特质确实会对次优产权的配置产生深刻影响,又为创建标准模型奠定了基础。 第五章进一步探讨了交叉合作研发的次优技术产权。第四章的研究范围限于一体化,未涉及其他组织形式,考虑所有的技术产权类型时,一体化很可能不再是次优结果。第五章以第四章为基础,通过引入其他技术产权类型,最终得到了广义次优产权。本章首先归纳了各类产权在权力配置和收益分配方面的特点。以此为基础,我们证明了在合作研发背景下,少数股权投资完全有可能优于一体化,从而打破了GHM的“联合所有权不可能是次优产权”的观点。我们又进一步比较了合资企业和少数股权投资。合资企业不会降低合作双方对联盟外部项目的投资激励;而少数股权投资既能避免“交叉补贴”现象,又能便利知识传递和限制恶意竞争,因此,合作者应权衡“项目数量效应”、“交叉补贴效应”、“便利知识传递效应”以及“限制竞争效应”以确定合宜的组织形式。最后,我们还比较了股权联盟和非股权联盟。前者便于技术知识的传递和吸收;后者则具备较强的战略灵活性,故“知识传递效应”和“灵活性效应”是此时合作双方需要权衡的关键因素。 第六章考察了垂直研发联盟的次优技术产权。垂直合作研发中,有两个问题非常重要,一是融资问题;二是次优产权的基本转换。Aghion&Tirole(1994)在GHM的传统分析框架内重点分析了前一个问题,突出了事前讨价还价势力在决定产权配置方面的重要性,Fulghieri&Sevilir(2003)进一步将AT的分析内容推广至研发竞赛的情形。我们指出由于未能引入合作研发的典型特点,突破GHM的分析框架,故难以将AT或FS推广至一般的合作研发情形,但这并不影响它们在融资问题方面的结论。此外,我们用一个简化模型剖析了垂直合作研发中次优产权的基本转换问题。高度不确定性是导致次优技术产权发生基本转换的根本原因,这就使得初始产权的确定变得异常复杂。为应对这种高度不确定性,为事后的基本转换预留空间,双方通常会在合作伊始采用非股权研发联盟,其看重的是退出权条款所具有的战略灵活性。 第七章分析了水平研发联盟的次优技术产权。我们证明竞争性合作者在选择次优产权时不仅要像一般情形中那样考虑“知识传递效应”和“灵活性效应”,还要比较合作双方的“相对吸收能力”。此外,我们还证实,水平研发联盟成功的可能性较小,这是由竞争性的市场结构以及更严重的知识侵占行为这两个因素所共同导致的。 第八章鉴于理论上的完备性,初步考察了重复博弈下的动态研发联盟。关系治理企业理论认为TCE通常将R&D联盟看作独立、单一和静态的交易,所以它们所强调的交易成本限于当前的静态交易,忽视了企业重复缔结联盟所产生的重要影响。此外,“关系调整企业理论”与GHM强调由关系专用性投资所导致的套牢问题不同,它们关注从合作项目到合作方的溢出效应;与GHM强调事前的低效率不同,它们关注事后的缔约问题;与GHM模型强调交易双方只发生一次交易的静态即期交易不同,他们关注的是交易双方之间的关系合约。鉴于此,有观点认为关系治理通过隐性机制能减少联盟内的机会主义威胁,降低对复杂合约的依赖性,换言之,关系治理会降低正式合约存在的必要性,而正式合约也会阻碍关系治理的形成。因此,两者之间呈现一种替代关系。此外,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标准化合约预测了随机事件、规定了相应的调整程序、以及应对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行为的控制机制,这些都会促进关系治理;另一方面,关系治理通过培育交易的持续性以及确保交易实现令双方都满意的结果,能够弥补正式合约的这类调整性缺陷,因此,当两者在联盟治理结构中同时出现时,就能做到相得益彰。最后,我们强调虽然重复交易会促进企业彼此之间的信任,提升交易效率,但关系治理也伴随着某些不容忽视的成本,并且,即使是有限的收益,联盟经验的影响也并非普遍存在于所有联盟,其中,联盟活动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是决定性因素。 基于上述研究内容,本文的理论贡献或研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我们主要运用GHM理论系统地分析了研发联盟的次优技术产权问题。具体的讲,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我们首次完整综述了截止到目前各种企业理论有关研发联盟次优技术产权的研究成果,洞察了这些研究的不足,以此作为本文的突破口和创新出发点。 其次,我们证实研发联盟合约是不完全的,并厘清了合作者缔结研发联盟的主要动机、联盟进程中合作双方所面临的主要机会主义威胁、以及研发联盟有别于GHM所关注的传统制造业的主要特点。这些工作弥补了现有研究文献的不足,为接下来创建新模型奠定了重要的基础性条件。 第三,现有文献没有比较研发联盟与一体化,都无一例外直接跨入研发联盟下的各种技术产权的比较分析,换言之,“联合所有权占优单一产权”是其假设前提,是一个外生变量,没有真正解决如何从GHM下的“单一产权是次优产权”过渡到合作研发下的“联合所有权是次优产权”这一问题,其信服力有限。我们通过将研发联盟的“实物资本投资”、“投资严格互补”以及“知识侵占风险”这三个典型特点引入GHM所关注的“一体化”框架中,推出双方的“知识的相对重要性”、“技术吸收能力”、以及“事后的相对生产力”等因素是配置创新产权的基准。这样,我们既证明了技术资产的特质确实会对次优技术产权的配置产生深刻影响,又使得“联合所有权占优于单一产权”成为模型的一个内生结论,从而强化了模型的完备性和解释力。以上述模型为基础,我们从两个视角修正了现有文献,分析了交叉、垂直以及水平研发联盟中的次优技术产权、相关的决定性因素以及其他一些突出的问题。 最后,鉴于理论上的完备性,我们还初步探讨了重复博弈下的动态研发联盟。 第二个层面,我们发展和完善了GHM理论。GHM一般认为“联合所有权总是无效率的,更不可能是次优产权”,我们认为直接原因在于“人力资本投资”和“投资可替代”的假定条件,而这又可追溯至其长期以来一直所关注的传统制造业。在本文所考察的合作研发情景中,“实物资本投资”、“投资严格互补”以及“知识侵占风险”是典型特点,机会主义风险表现为“技术侵占”而非“套牢”,事前低效率表现为“合作不足”而非“关系专用性投资不足”,在此前提之下,我们证明“联合所有权往往会取代单一产权成为次优产权”,这无疑丰富了GHM的解释力和理论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