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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修订的《国家赔偿法》首次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有利于维护公民的精神权益。然而由于起步较晚,相较于国外相关法律、及我国民法通则之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我国就国家侵权之精神损害赔偿这项制度所开展的研究,目前尚且处在初级阶段。法律有关精神损害赔偿这一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在适用标准上,仅仅规定“严重后果”而没有加以说明或列举,给裁判者留下巨大裁量空间,不仅不利于权利人的权利救济,还极易造成司法不统一和司法腐败。赔偿范围仅限于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不符合社会发展的现实和公民权利保障的需要。赔偿标准更是没有提及,传统的“抚慰性”能不能继续适用,具体的赔偿金额如何计算,都是有待我国面对、并尽快解决的问题。国家赔偿法之中,精神损害赔偿这项制度必须予以完善。首先要扩大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性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特定的身份权利和财产权利等。其次要明确适用标准,一般情况下受害人死亡、重伤、罹患精神疾病属于严重后果,但权利性质不同侵害标准也应该不一样,以权利为对象规定“严重后果”情形,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引。最后要确定赔偿标准,坚持补偿为主、惩罚为辅,参照民事赔偿但有所限制,区分不同类型但要兼顾公平,根据个案再做出具体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