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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中的保证制度起源于英国,在产生的当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许多国家也纷纷效仿,但是由于后来的立法环境、通讯技术发生了改变,保证制度的严厉后果逐渐凸现出来,各国逐渐意识到了保证制度的不完善,于是纷纷对保证制度进行改革。我国对保证制度的规定不够完善,现有立法中只有《海商法》规定了违反保证的后果,对于保证的含义等其他内容都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在以后我国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应该对保证制度加以关注并加以完善。本篇论文分为五章:第一章介绍了保证制度的起源,在英国法下对保证制度的规定。保证制度在制定的初期取得了良好效果,各国纷纷进行效仿,为了更加平衡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将诚实信用原则引入保证制度。第二章介绍了传统保证制度的缺陷,变革的必要性以及英国进行变革的方法。随着立法环境以及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保证制度后果的严厉性逐渐显现出来,无法平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保证制度因此必须要进行改革。第三章介绍了我国的相关规定,包括:海商法、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对保证的规定,以及中国与英国对保证规定的不同之处。第四章介绍了在中国法律框架下保证制度的存在哪些缺陷及采取的变革措施变革,并且对我国的保证制度的取舍进行了分析。第五章介绍了保证制度变革对我国的启示,以及对保证制度改革做出的具体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