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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乃是行政救济制度中一项重要的制度,该原则的具体内涵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向有权行政机关提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在对被争议的行政行为判定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的制度。对于这两种制度的价值选择,起诉不停止执行主要是基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和行政效率的提高上,起诉停止执行主要是基于对公民个人权益的维护和救济。我国基于对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的考虑,在我国行政救济法中也即在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中确立了不停止执行的基本立法原则。应该说,该原则在立法初期是符合我国当时国情和社会经济发展的,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继续深入,国家的不断发展,社会结构的巨大变革,“法治国家”、“社会国家”、“民主国家”等宪政理念不断深入人心,我国公民的权利保障意思空前高涨。诉讼不停止执行对个人权利的保护的不足,明显于此不相适应;本文首先介绍了(不)停止执行原则的理论基础、价值选择,认为我国行政救济法中采取的不停止执行原则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和社会发展之需求,认为我国现阶段在行政救济法立法实践中应采取停止执行原则。本文在结构上分为四部分进行了相关论述。第一部分: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理论基础与价值选择。这一部分分别介绍了停止执行原则和不停止执行原则的理论基础。并重点介绍了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公定力理论和停止执行原则的暂时权利保护理论。第二部分:国外关于诉讼(不)停止执行制度安排的比较分析。本部分从比较法的视角出发,对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在行政救济法立法实践中的原则选择进行了介绍和比较分析。第三部分:我国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的立法现状及不足。该部分重点介绍了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上关于不停止执行原则和例外情形的规定,以及我国行政立法实践中选择该原则的具体理论依据和价值倾向,并指出了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相关规定和不停止执行原则的不相和谐和冲突。第四部分:我国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之反思与重构。本部分基于前三部分的分析和论述,认为我国现行行政救济法立法实践中采取的不停止执行原则已与我国现阶段国情不想适应,基于对公民个人权益的保护和救济,我国应在行政立法实践中改不停止执行原则为停止执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