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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明确赋予了公民社会保险权,基本医疗保险权是社会保险权最重要的种类之一,它对国民健康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重要作用。然而我国以前实行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还有部分学者认为基本医疗保险是一种国家福利制度,认识上的误区必然导致实践中的偏差。我认为,应立足于我国《宪法》和《社会保险法》,从宪法权利的角度,正确认识基本医疗保险权的性质及其内容。为此,笔者运用法学专业知识,通过历史分析、实证分析、比较分析和价值分析等研究方法,论证基本医疗保险权由私权发展成为宪法权利,是公权力保护下的私权利,从而明确政府在保障公民基本医疗保险权实现所承担的责任,以求完善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本文主要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基本医疗保险权的概念及性质”。基本医疗保险权即公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通过国家立法强制规定,由国家、单位(雇主)和个人共同缴纳保险费,筹集医疗保险基金,每个公民在遭遇疾病风险时有权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待遇的权利。它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公民患病时能享受基本医疗服务并能够报销基本医疗服务费用。此外,还将基本医疗保险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及社会医疗救助进行了区分。第二部分:“基本医疗保险权由私权到宪法权利的演进过程”。首先在社会保险的产生及其发展历程中看待基本医疗保险权的本质,人类互助共济对抗生存风险分别经历了家庭保障、团体保障、商业保险、社会保障四个阶段,得出基本医疗保险权的本质是政府组组公民进行的一种互助共济,它是在社会连带思想的影响下,在社会互助共济的实践基础上,吸收商业保险的大数法则而形成的。其次,通过对基本医疗保险权在不同发展阶段的性质分析,得出它由私权发展成为宪法权利,是公权力保护下的私权利。第三部分:“政府保障公民基本医疗保险权承担的责任”。基本医疗保险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种法定权利,保障公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实现则成为政府的责任。政府责任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构建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筹资补助和担保的责任、监督管理责任、医疗资源优化责任。第四部分:“我国政府保障公民基本医疗保险权的现状及完善建议”。本部分着重探讨现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下,保障公民基本医疗保险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