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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临县农民马继文上访威胁政府案当时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小的轰动,人们在对马继文深感同情的同时,又对法院司法的公正性产生了怀疑,但有人却同意法院对马继文的判决,认为其判决符合罪刑法定,是司法公正的表现。在法学理论界这个案例也受到了热烈的讨论,经过了众多的研究与讨论,很多法学理论家都针对该问题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但最终至今未形成一个统一的观点,而争论主要是马继文上访威胁政府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这一问题。本文也选取马继文上访威胁政府案件来进行研究,结合各个理论法学家得出的相关观点对该案在此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将本案予以定性,为司法实践中处理类似案件提供可行的参考意见。首先文章阐述了本论文选题的目的及意义,深入探讨现实生活中上访所遇到的困境和难题,并借鉴国外相关法律制度,最后本章介绍了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及创新点。其次,文章对马继文案的经过进行了阐述和分析,通过描述马继文上访的起因,多次上访的经过和最终上访的结果可以大致了解马继文上访维权的过程和政府在马继文上访过程中的作为,最终马继文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罪被法院判决。对马继文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在上访过程中通过多次上访、超级上访、进京上访的方式使镇政府感到了威胁,与其签订了以不再上访为条件的补偿协议。而之后政府则以敲诈勒索罪将马继文告上法庭,法院经过多次审理也认定马继文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通过对案件的了解,和理论界对该案的分析,笔者总结出本案最具有争论性的焦点,包括政府能否成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和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政府是否能成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主要讨论敲诈勒索罪犯罪对象的问题,政府作为机关法人受不受到该罪的保护针。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主要是从犯罪目的和客观要件方面研究上访威胁政府行为是否符合敲诈勒索罪犯罪构成要件。构成敲诈勒索罪还是寻衅滋事罪主要讨论在实践中出现过同案不同判的案例,即相似的案件在不同地区,经过不同法院判决得出了不同的判决结果,有的法院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有的法院却认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笔者通过研究寻衅滋事罪对二者了进行区分。最后笔者对上访威胁政府行为提出了相关的司法建议。因我国常年腐败带来的司法公信力下降、司法本身制度有缺陷、上访带来相对较快较多的经济利益等原因,上访之风日益盛行,屡增不减,而且人们使用非正常上访手段实现目的的情况越来越多,这既违反法律,不符合法律规定信访程序,又会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也妨碍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所以笔者根据上述对上访威胁政府行为的研究,根据不同类型、不同方式的上访威胁政府行为给出了不同的司法建议,进行分类处理。本文以马继文上访威胁政府为例对实践中存在的上访威胁政府行为进行了分析,由于“上访威胁政府”的诉求和动因千差万别,造成的社会影响和相关伤害后果不尽相同,基于维护社会稳定、消解社会矛盾的因素考虑,并结合我国处理此类事件的长期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对于“上访威胁政府”行为应当,应当在法律法规框架下合理评估其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以非罪为主的处理,希望能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