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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出台,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终于在刑事诉讼法上确定了下来。不得不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确立充分说明了在人权保障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向前跨了一大步。然而任何规定都不是尽善尽美的,我国刑事诉讼法也不例外,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不足三年,该规则在立法上与司法上的不足已经初步显现了出来,学界对这些不足讨论的也很多,本文限于篇幅问题,仅就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部分进行研究。本文共有四部分,主要内容有:第一部分,对我国非法实物证据当中的非法实物证据概念进行界定,将其范围认定为违法获得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勘验、检查笔录。并进一步通过证据适格性理论的探讨而明确非法实物证据的概念。最后在此基础上分析了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目的与多元化考量因素。第二部分,通过分别对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四个不同国家国家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历史发展与立法现状分析,了解每个国家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不同模式的特点进而进行对比,最后从中获得启示。第三部分,指出我国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在立法上存在四个问题,即范围不明晰、标准不明确、补正规则不合理、相关配套法律不到位;司法实践上存在法官对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采取回避态度以及将形式无效证据与非法证据混淆等问题。通过对问题的分析,得出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那就是立法技术不高、“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以及法律之间协调度不够。第四部分,通过上文横向纵向的比较分析,得出我国目前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应当考量的因素,并最终提出一个短期内弥补法律漏洞的方案和一个长期内构建规则的目标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