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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也屡见不鲜。“酒托”类案件在各地频繁发生。由于参与犯罪的人数众多以及被害人涉及面比较广泛,在司法审判中也受到了高度关注。但是,“酒托”类案件操作链条层层相扣,获取财物的手段纷繁复杂,也导致在司法审判中出现了不同的意见和判例。因此,对“酒托”类案件进行类型化研究,是十分有必要的。笔者在松江法院进行法律助理项目实习时,得知松江区曾经发生过一起有组织的“酒托“类案件,松江法院以诈骗罪定罪量刑,并将此案例报送高院选作精品案例。于是,便利用闲余时间向老师进行了解,翻看了相关的卷宗和判决书,决定以“酒托”案例作为切入点,系统分析这类案件。我查找了“酒托”案件的司法判例,围绕“抢劫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单位与自然人犯罪主体认定”、“共同犯罪主从犯认定”、“数罪并罚”搜索资料,从中选取了近20篇论文作为本文的参考文献和理论支持。经过对所选文献的学习,笔者发现对“酒托”类案件进行系统研究的人不多,大部分司法判例和学术论文要么是围绕着“酒托”案件构成“抢劫罪还是强迫交易罪进行辨析;要么是以强迫交易罪为论述对象,提到“酒托”类案件。本文则是以“酒托”类案件为研究对象,提出“酒托”类案件在定罪量刑中存在的问题,主张根据“酒托”行为的不同层次和不同手段,分别判定构成何罪。文章不一定能取得重大的研究成果,但仍然希望在司法实践中起到借鉴的作用。全文共有三章。第一章,提出问题。简要明确了“酒托”类案件定义和基本模式,分类确定了“酒托”类案件中的不同角色和相应的分配任务。并且,通过所司法判例的例举,得出“酒托”类案件在实践操作中存在分歧,应该根据是否存在特定交易,获取财物的手段以及暴力程度,进行细致的分类讨论。第二章,“酒托”类案件类型化研究。为了便于进一步深入对“酒托”类案件进行分析,文章将“酒托”类案件分为三种大类:引诱交易型、欺诈交易型、强迫交易型,并分别指出每一种类型特定的行为模式和特征,细致讨论了每一种类型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第三章,“酒托”类案件其他问题。该部分,重点分析了“酒托”类案件中,可能涉及到的主体认定问题,指出单位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也可以与自然人一起成为共同犯罪人。进一步讨论“酒托”类案件中,不同角色根据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认定主从犯。并对该类犯罪中可能产生的罪数问题也进行了简单阐述。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由于笔者的理论知识和实践阅历不够丰富,文章也存在许多不足之处,还希望各位老师和同学给予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