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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艺术作品集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为一体,是《伯尔尼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之一,在各国的著作权法中受不同程度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将实用艺术作品列为独立的作品类型,但是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争议问题,本文试图通过研究相关问题得出结论,为实用艺术作品的司法实践提供借鉴和理论建议。本文分为绪论、正文、结论三个部分。绪论部分介绍本文的写作背景和现实意义,即实用艺术作品的社会需求,通过陈述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现状以提起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基本问题。正文由四个章节组成:第一章是对实用艺术作品现有定义的研究。首先根据各国际公约和我国修改草案对其的概念界定,顺理成章地得出,实用艺术作品首先必须构成作品,并同时具备实用性和艺术性,以及不考虑作品背后的制造手段的特性,并对与之相近似、易混淆的外观设计专利间的关系进行了辨析界分。通过准确把握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界定与特征,为探讨其保护要件做铺垫。第二章着眼于对实用艺术作品与美术作品间区别的分析,以及对其创作者权益保护的需求,论证了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并介绍了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优势,论证了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可行性。第三章是对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比较法研究。首先概述了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实用要素与艺术要素,然后深入分析了美国、法国、德国、英国关于该类作品的法律保护模式和司法实践,通过比较各国做法的利弊,反思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法律保护存在问题,为探寻适合我国的做法提供思路与依据。第四章从实践的角度出发,先是在与外观设计专利的协调上,论证了实用艺术作品和外观设计专利可以进行双重保护,两种保护制度相互独立,但在实际实践中要注意对同一主体的同一侵权行为不能重复处罚等问题。之后提出实用艺术作品认定的三个步骤,即侵权判断中应适当排除实用要素的影响、判断是否属于实用艺术品和判断是否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以及分离性判断的方法和对可否分离作品的区别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