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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又称为限定额抵押,是为担保未来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一定范围内的不确定债权而设立的一种抵押,它源于19世纪的德国,盛行于大陆法系的主要国家。在最高额抵押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日本民法典做出了较大的贡献,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理论体系及极具操作性的法律制度。 在大陆法系的日、德、法、台湾等国家或地区,基于他们发达的工商业,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的融合比较紧密,尤其是银行对特定客户长期贷款业务的实情需要,最高额抵押制度得到长足发展,而在我国,市场经济方兴未艾,最高额抵押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还未突显出来,但为适应未来经济的发展趋势,必须尽早在理论上和立法上做好准备。 一、本文写作目的是通过对德国、日本、法国,尤其是日本的最高额抵押制度加以借鉴,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以期能有益于我国最高额抵押制度的理论完善及司法实践。 二、写作方法:以最高额抵押基本理论问题为主线,以解决司法实务问题为导向,综合运用比较分析法、规范分析法等方法分析论证,理论联系实际,逐步充实理论框架。 三、逻辑结构吸内容概要。 本文主体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为最高额抵押概述,介绍最高额抵押制度的发展与现状,并着重对最高额抵押制度进行价值分析和法律性质分析。 价值分析部分在肯定最高额抵押制度有简化交易程序、扩大并稳定信用关系、节约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的优点之外,也指出了抵押权人容易利用其对抵押物的独占优势可能形成垄断市场、窒息竞争,抵押物不能物尽其用等缺陷。针对存在的缺陷,着重介绍了日本民法最高额抵押制度的三大请求权制度,即减额请求权制度、消灭请求权制度、确定请求权制度,并例证了这三种制度的单独或组合使用能够有力地平衡最高额抵押制度的弊端。 法律性质分析部分主要分析最高额抵押权的从属特性和被担保债权不特定特性。关于最高额抵押权的从属性问题,学界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否定说,一种是肯定说。本文通过分析,认为应采肯定说。理由是,尽管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