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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于2006年通过,除了对破产重整程序进行了较为详细明确的规定外,该新破产法也赋予了破产和解程序相对独立的地位,破产和解程序不再依附整顿程序。自此,我国破产三大程序——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三者并行。总的来说,相对于旧破产法,我国新破产法有了很大的进步,同破产重整程序一道作为企业破产预防机制的破产和解程序,对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很好的预防作用。与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程序相比较而言,破产和解程序有其独特的优点和存在价值。然而,作为企业再生程序之一,破产和解程序一直未受到应有的重视,也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破产法修改之初,社会上有不少声音主张删除破产和解程序,引发了一系列的思考:破产和解程序如何能顺应当今经济的发展,如何发挥其应有的现实作用等等。基于对这些问题的思考,笔者重新审视了破产和解程序,对其展开了初步研究。破产和解程序的存在是有其理论基础的,也是现代预防性破产机制的需要。法制的不完善以及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问题让破产和解程序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以至于影响人们对其的价值判断。对此,本文认为,破产和解程序是必要且有价值的,我们可适当借鉴国外一些成功经验与立法,对破产和解程序的进一步完善,以期解决现实需要。本文分为四章,约三万字。第一章比较全面、综合地介绍了破产和解程序。内容包括破产和解程序的概念及其发展现状。其中主要介绍了破产和解程序的含义、种类与性质,概述了域外破产和解程序的发展趋向,详细阐述了破产和解程序在我国的发展情况。第二章主要对破产和解程序的价值功能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析,为后文的论述作铺垫。第三章主要研究了我国破产和解程序的立法和实务现状,发现其存在的诸多问题并试图找出成因。第四章则主要针对第三章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虽然,我国破产和解程序仍有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但鉴于其仍有其价值,我们应正确定位破产和解程序,并正视其不足之处,适当借鉴域外成熟经验,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对破产和解程序进行完善,以期实现其设置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