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侵权体系划分下的保护义务——以与安全保障义务的比较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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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义务是指在合同关系中以相对人固有利益为保护对象,具相对独立地位的义务。保护义务诞生于法官法中,来源于司法在公正原则指导下,对侵权法立法中存在的漏洞和契约--侵权体系划分下的固有弊端的补救。它的法理基础来源于毋害他人基本精神和诚实信用原则,从法律体系上属于契约法体系。用合同法规则救济传统上侵权法保护下的法益的行为,在实现司法公正的同时也为契约--侵权体系带来了更多的重合和模糊,使得契约法体系下的保护义务与侵权法体系中的安全保障义务虽然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存在较多差异,但在所保护利益的性质和内容上却有相当的重合。现代法律理念的变化趋势,要求契约与侵权体系之间进行更多的互动,以发挥由此带来的益处;而维护法律稳定性要求应当在现有的体系下以较小的变动推动该改革的完成。围绕保护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的关系建立合理的竞合制度,便是其中重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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