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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是我国现代服务业的新兴领域和重要组成部分。租赁物是融资租赁交易的核心。租赁物的抵押会引发复杂的权利冲突问题,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不够到位。权利冲突问题得不到合理的解决将会制约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这些问题一直缺乏专门的、深入的研究。研究租赁物抵押的权利冲突及其解决方法对于完善融资租赁制度和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有重大意义。融资租赁物抵押的权利冲突可以来自出卖人、出租人或承租人抵押租赁物的行为。这些冲突的解决涉及承租人权利的保护问题和出租人权利的保护问题。现有相关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积极的保护作用,也会存在一些不足。完善相关制度,让融资租赁物的抵押休眠才能真正解决融资租赁物抵押的权利冲突问题。第一章融资租赁物抵押的权利冲突,分析不同主体的抵押行为会引致的权利冲突。出卖人出卖抵押物的,《物权法》侧重保护抵押权人,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利益可能会受损。出租人出租抵押物或抵押出租物,都会使租赁物上同时存在两个权利,并引发冲突。承租人抵押租赁物的,出租人的所有权和善意第三人的抵押权会发生冲突。第二章融资租赁承租人的保护,讨论索赔权制度、平静占有担保制度和抵押权与租赁权协调规则对承租人的保护作用以及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为了更好地保护承租人的权利,承租人作为融资租赁三边交易的主体之一,应获得直接向出卖人索赔的法定权利,索赔权制度应从约定主义向法定主义转变;权利瑕疵担保应是平静占有担保义务的内容,限制出租人抵押租赁物才能保护承租人的平静占有权;引入缓期交付制度和抵押权人同意制度可以给后来承租人利益的保护留有余地。第三章融资租赁出租人的保护,探讨如何通过完善出租人的法定解除权制度和建立融资租赁登记制度来保护出租人的权利。对于出租人解除合同后的救济性措施,应赋予出租人收回租赁物或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的自由选择权。对于承租人擅自抵押租赁物的行为,必须通过建立融资租赁登记制度来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针对融资租赁的交易特点,也为体现民法意思自治的精神和尊重《物权法》的动产公示规则,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立法应采取登记对抗模式。第四章得出了融资租赁物抵押休眠的结论。出租人的形式所有权与承租人的经济所有权相互制衡,抵押租赁物的处分利益既不属于出租人,也不属于承租人。在融资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抵押应进入休眠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