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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专利保护制度起源于1623年的《垄断法规》,专利权的本质通常被认为是属于专利所有人的垄断性权利,因此为防止专利权人滥用市场优势地位,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在专利权倾向于不当扩张行使时同时应改具有加以限制的行为手段,保障专利申请前已经获得该技术的在先使用权人的应有利益值得通过法律法规制定合理标准。专利先用权制度即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完成善意实施或是做好必要准备,其合法权益满足对专利垄断性权利的合理限制,但在现有司法裁判中,不断出现在专利权保护与先使用抗辩难以界定等判断标准上不利于认定是否造成专利侵权的因素存在。即如何能够既保障专利所有人的利益,又能够一定程度上维护合法理由在先使用人利益应该是值得我国专利权制度努力加以完善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中对在先使用人的合法利益通过法律条文做出了有效保障,其中认定满足先制造、使用或做好必要准备,并满足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等成立条件的不应视为侵犯专利权。这项规定被我国学术界主流意见认定为先用权侵权抗辩条款,同样是我国现有的关于专利权制度中唯一对在先使用者权利制度的法律规定。“专利先用权”一词并未以固定概念通过我国现有法条加以明确规定解释,但在司法适用上已经得到普遍认可,然而在是否满足专利先用权制度的判断上,学术界与实务界的标准尚未能有效达成统一的认定标准,因此,完善专利权审判体系健全专利保护制度,找到专利权人与专利在先使用人的利益的平衡点,才能更为有效地维护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通过对仅有规定专利在先使用权抗辩法条的解读与司法适用的考察,对于相同产品、相同方法,必要准备,原有范围等焦点概念的争议尤为集中。在司法适用中如果出现差别较大的不同解读无疑将会对权利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完善相关规定出台相应司法解释对司法实践的规范统一已经势在必行。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选取2018年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的典型案例分析,综合其一审二审再审裁判文书,以使用条件及成立要件为出发点对案例进行梳理,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其适用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以现有的学术论证和司法实践为基础,完成对专利先用权抗辩司法实践存在状况以及适用困难的初步学习和了解。第二部分,通过对专利先用权制度的理论方面入手,主要包括对专利先用权的学理主张、权利性质辨析及其正当性理由,成立要件分析及适用限制因素分析进行总结和归纳,完成对专利先用制度整体的理论概述。其中成立要件分析中,学术论述中划分多有不同,本文借鉴前人思路,依次从原有范围、相同产品相同方法、先用技术来源、必要准备进行界定辨析,结合我国现行专利先用权制度研究其中存在的疑问及立法不完善等问题。对司法实践中解读适用的不一致标准提出笔者的个人理解,寻求专利权人利益与在先使用人利益平衡点的理论支撑。第三部分,主要探究了国际条约中有关专利先用权的规定以及借鉴参考美国、德国、日本和台湾地区较早开展专利先用权法律实践的经验教训,在域外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深层次理解和评析,进而总结出值得对完善现行专利先用权制度的启示。第四部分,针对上述提出的专利先用权制度在理论及适用上的主要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主要包括对明确技术范围、技术来源要件,改进关于原有范围及必要准备的认定角度完善立法,先用权抗辩的诉讼倾向及司法适用应诉建议,构建社会主义特色审判体系三个方面,以前人的研究和现有法律框架为基础,对问题的解决方案进行创新性研究和探讨。在人类步入工业革命之后,科技创新无论是在旧动能亦或是新动能中的始终作为重要的支撑引领部分,我国始终坚持为企业的自我发展营造良好的经商坏境,即如果能够对专利权保护进行更细致地归纳研究,无疑可以将科学技术通过专利权的保护而使得重要作用得以充分发挥。本文结合使用了案例分析法、价值分析法和文献研究法,在专利先用权抗辩实践案例的基础上,通过针对性的分析和解读,有助于深化对专利先用权抗辩的认识与理解,帮助专利先用权更好地司法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