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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证明责任规则关涉海上货物运输船货双方的切身利益,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重要公约,如《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都对此予以了充分的关注和重视。虽然国内海商法学界对承运人证明责任也有所涉猎,但尚未展开综合性系统性的深入研究,国际海运公约及各国国内海商法的相关规定也瑕瑜互见。2009年底通过的《鹿特丹规则》用承运人证明责任的归属贯穿责任基础的始终,其基本构成是:管货义务、适航义务和除外风险实行不同的证明责任分配,达到三个推定的目的。然而,这一旨在“构建统一的崭新的责任体系”的《鹿特丹规则》也存在一定的缺陷。显然,这种情况对国际社会期望并一直追求的顺畅而高效的海运业是背道而驰的。国际海运承运人证明责任的归属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为此,对《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关于承运人在管货义务、适航义务、除外风险的证明责任作出分析与比较指出,在管货义务、适航义务以及除外风险中都应当实行承运人过错推定,由承运人承担证明责任,以便统一思路并为完善中国《海商法》提供借鉴。本文首先阐述承运人证明责任的基本理论和历史发展。承运人证明责任分为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客观证明责任较之于主观证明责任更为重要,具有不可转移性特征;承运人证明责任的历史发展表明,除严格责任制下承运人证明责任的历史局限性外,承运人承担的证明责任随着历史的发展而逐步加强。加强承运人证明责任是平衡船货双方利益的特殊需要,是积极追求公平价值目标的深刻反映。其次,通过对《鹿特丹规则》的证明责任路径分析,重新审视《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在管货义务、适航义务、除外风险中的证明责任归属问题,并结合承运人首要义务原则讨论,船货双方的利益关系,严格区分责任原则,证明责任基本理论,阐明承运人应当承担更为严苛的责任,在管货义务、适航义务以及除外风险中都应当实行承运人过错推定,由承运人承担证明责任。最后,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海商法》关于承运人证明责任规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