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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的侦查实践证明,控制下交付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对毒品案件侦查具有重要作用,在国外毒品案侦查中,该项措施既常用又具有较高侦查效益。在我国,该项措施的运用为时不长,自从毒品问题在我国回潮,由于毒品犯罪贩运特性,决定了公安机关早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期就运用了“控制下交付”这一措施(1),但由于诸多原因,该项措施并没有被广泛使用,实践探索不多见,理论探讨也少,相关法律法规也一直没有对其规范,直到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时才对其规范,成为法定性侦查措施,然而,相关规范极为原则性,操作性不强。实践上,侦查机关很期待开展实践探索,完善法律规制,以便更好发挥其效能。目前,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对于控制下交付这一措施,了解不多,缺乏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为此,文章研究和探讨了毒品犯罪侦查中控制下交付的概念、特征及价值,分析了我国毒品犯罪的特点及控制下交付在我国毒品犯罪侦查中出现的问题,针对控制下交付在我国只有原则性规范的情况,在考察美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几个典型国家的基础上对我国立法规范提出了建议,对控制下交付在侦查务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与应用也提出了相应完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