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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很大的变化。汽车成为生活中普遍采用的交通工具,随之而来的汽车租赁行业也日渐兴起,丰富着市场经济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新的问题。一些人骗取租车后利用伪造的信息骗取借款案件时有发生,类似案件在全国范围内也是逐年增长。此类不法行为一方面侵犯了债权人的财产权益,另一方面也侵犯了汽车租赁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实践中针对此类案件的定性、被告人的主观目的、犯罪数额认定方面存在适用法律依据不一致,办案人员意见不统一的现象,而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损害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本文约两万余字,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分别为案件的基本情况介绍、相关法理问题分析、本案的分析与结论以及本案的研究启示。第一部分为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由、案情介绍和分歧意见。本文针对案件性质的认定和分歧意见,归纳得出本案存在的三个争议焦点:一、被告人孙某欺骗汽车租赁公司行为如何定性;二、被告人孙某将租车质押骗取借款并偷回的行为如何定性;三、本案中孙某的犯罪数额认定。第二部分为相关法理问题分析。本文首先对刑法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和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内涵进行分析,通过比较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客体,认为租车合同中的“合同”属性满足诈骗罪中的“合同”内涵。其后,通过对诈骗罪和盗窃罪相关问题分析,对租车质押骗取借款行为和偷回车辆行为进行准确定性。最后是犯罪数额认定问题,通过分析盗窃罪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标准和具体计算的一般理论,为本案中孙某犯罪数额计算作铺垫。第三部分为本案的研究结论。根据法理分析的结论可知本案中的租车合同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通过分析孙某实施的数行为之间关系,根据牵连犯相关原理,得出孙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其犯罪数额为合同诈骗行为时汽车价值与出卖汽车时汽车市场价格的累计数额。第四部分是本案的研究启示。这部分是对本文的总结和升华,准确把握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含义,分析对比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从而得以区分合同诈骗罪和普通诈骗罪,得出此类租车诈骗行为应当成立合同诈骗罪。通过对盗窃罪和诈骗罪客观方面阐述,进一步有效区分此罪与彼罪,对案件作出准确定性,从而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