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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环境污染的不断加重,各国政府纷纷采取措施来保护环境,在诸多的保护措施中,征收环境税已被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新举措。当前,我国还没有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环境税收制度。关于环境税的概念和内涵,各国际公约之间、国内法还没有达成一致,我们认为环境税是旨在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国家税收,环境税应该是我国整个税种体系中一个独立的税种,其法律地位是与流转税、所得税等税种等同的。其实质是建立一种经济利益刺激机制,通过发挥税收的行为激励和资金筹集双重职能,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再通过市场来分配资源,最终实现控制环境污染和改善环境质量的环境政策和法律目标。建立环境税收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基础,经济学角度乃在于环境的外部性理论和环境的公共物品理论;法学角度则在于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税法的基本原则。目前我国并不存在纯粹意义上的环境税收,只是在一些税种的规定中直接或间接的含有一些环保因素。我国近年来采取的一系列具有生态价值的税费政策,与政府的其他政策措施相配合,在减少或消除环境污染、加强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其中也存在一定不足。目前我国环境税收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1)环境税税率很难确定;(2)以环保为目的的税收措施缺乏;(3)因成本增加而导致利益相对方的反对;(4)环境税收征管机构的确定存在分歧等问题。在对国外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环境税收制度的效果和特点进行研究分析之后,笔者认为环境税先行国家实施环境税收法律制度的经验教训颇值得我国借鉴,能够对我国环境税收法律制度体系创建起到启示与警示之用。同时,在借鉴国外环境税收法律制度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对我国环境税收法律制度的构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开征环境保护税;(2)改革现行资源税;(3)改革排污收费制度;(4)完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种;(5)完善环境税收优惠政策;(6)健全相关的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