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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实践中,行政机关公布违法信息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公布违法信息在受到行政追捧的同时,面临着定位不明、约束机制缺乏的问题。为了对违法信息公布进行有效的规制,需要将其置于不同的行为属性中进行区别化的讨论。本文选取其中的一个方面,即从行政处罚的视角,探讨违法信息公布的存在空间和规制。论文第一部分,主要是从法律文本、行政实践两个方面,对违法信息公布进行了一个总体的观察,发现法律文本中规定散乱,行政实践中操作多样。论文第二部分,从宏观层面探讨违法信息公布能否构成行政处罚。该部分从违法信息公布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假设开始,其一进行理论论证,依次将违法信息公布与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进行比对,确认产生直接法律效果的违法信息公布属于行政处分,而产生公布行为所追求达到的制裁的法律效果的违法信息公布属于行政处罚;其二进行实在法验证,从《行政处罚法》文本中寻找违法信息公布处罚的适法空间,发现制裁性意义上的违法信息公布可以作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等同于现有的通报批评行政处罚。论文第三部分,从微观角度,探究制裁性意义上的违法信息公布的特殊性,其一,作为声誉罚,其惩戒力度大,其二,作为信息惩戒,其具有不可逆和难以预测的特性。论文第四部分,从法律保留、裁量控制和法律救济三个方面,探讨如何对制裁性意义上的违法信息公布进行规制。本文的主要观点是制裁性意义上的违法信息公布具备行政处罚的属性,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加以实施,但是必需要进行较高层级的法律保留,在裁量过程中严守比例原则。行政实践中,如果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实现制裁违反行政法律秩序行为的目的,应尽量避免采取制裁性意义上的违法信息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