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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整制度是西方国家破产法立法改革的一大成果,其首要目的在于拯救企业并预防企业破产,这也是社会本位立法模式的内在要求和外在体现。为了确保成功实现公司重整,各国立法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债权人权利的行使。但是在实践中,已有不少债务人利用这一机制,实现其逃避破产、拖延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目的。因此,如何平衡社会利益、债权人利益和债务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已经成为各国立法者的一大挑战。我国《企业破产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于2004年6月提交审议,其中的一大突破就是用专章规定了公司重整制度。本文从债权人保护的角度,结合了美国等西方国家的重整制度,对《草案》中的相关规定作出评析。与破产程序不同,重整程序限制有担保债权人行使其担保物权,这也是重整程序限制债权人利益的最大体现,因此本文着重就有担保债权处置和保护进行了论述,并针对各种无担保债权的特点就其保护问题分别作出论述。另外,本文也分别就重整程序的启动、重整计划的起草、重整计划的表决通过以及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等各个机制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提出了立法参考和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