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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权利作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是衡量一个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程度的重要尺度。随着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推行,文化权利的重要意义己经得到了普遍公认,文化权利的法律保护也成为一个被众多学者研究的课题。然而与政治、经济权利相比,文化权利还是“不发达的部门”,也是一种“被忽视的人权”,再加上我国固有的历史文化、传统风俗、公民意识等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对文化权利整体把握不足,现实中对公民文化权利的保护较为薄弱。从国际人权文件和各国宪法文本来看,文化权利的国际化和宪法化是二战之后的普遍现象,表现出“文化立宪”的发展趋势。我国宪法一直比较重视文化权利的保障。与文化权利所涉自由权和社会权权能的多重面向相对应,国家在文化权利保障中负有多重法律义务。而且国家在保障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问题上,已经被证明必须要肩负起与它自身能力相匹配的义务。这个义务是有理论和法律依据的。可以说,确定国家义务比宣示权利更为重要,甚至“国家义务是公民权利的根本保障”。所以对公民文化权利的重视,推动相关立法、司法、行政措施的有效操作,来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利,已经成为国家必须面对的问题。本文试图从“国家义务”的角度探讨公民文化权利的保障,从分析宪法上文化权利的基本理论入手,深入剖析公民文化权利保障国家义务的依据和具体内容,并以此为导向,提出完善我国公民文化权利保障的国家义务的建议。本文除去引言和结论共由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阐述了文化权利的宪法解读。本章对文化、文化权利的基本涵义、内容、性质进行了界定,并考察了域外国家与我国对公民文化权利的宪法文本体现及特点,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文化权利的宪法价值。第二部分探讨了公民文化权利保障的国家义务依据。阐述了义务、国家义务的含义和类型,从理论与基本原则两个层面论证了公民文化权利保障国家义务的正当性,并以此为基础,结合上文提到的文化权利的双重性质,对公民文化权利保障的国家义务的具体内容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对我国公民文化权利保障国家义务的履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作了考察分析。从法律和实践两个方面考察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公民文化权利保障的主要成果,研究了现实存在的问题并作了相应的原因分析,试图对我国公民文化权利保障现状有初步了解。第四部分是提出了我国公民文化权利保障中国家义务履行的具体策略。通过借鉴域外国家公民文化权利保障的宪政实践与启示,进而完善我国宪法文化权利的保障的国家义务。本文认为可以通过强化国家保障公民文化权利的宪法义务、完善公民文化权利保障的相关立法、健全保障公民文化权利的行政供给机制与建立司法救济制度的方式完善我国公民文化权利保障国家义务的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