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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0年来,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我国互联网治理方式也在不断变迁,逐渐从过去的研究机构自行管理、政府统一管理、政府主导行业参与,发展到了如今政府、媒体、网络用户和社会中介组织协同治理的阶段。过去传统单一的互联网管理方式不再适合互联网的发展需要,现阶段互联网治理参与各方的角色作用也不清晰,因此开展互联网协同治理模式和机制的研究尤为重要。本文基于社会计算和博弈论方法研究国家范围的互联网协同治理问题。全文包括研究基础、治理模式、协同条件、协同动机、协同过程、机制建议、研究结论等部分。首先,在研究基础部分,阐述互联网治理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梳理本文的主要概念,确定国家互联网协同治理为本文的研究范围,对互联网协同治理研究中的理论和方法展开综述,提炼互联网协同治理的研究目标和主要问题;其次,总结国家范围内的互联网治理模式,提出基于政府-网民-互联网媒体(GNM)三方协同的互联网治理模式,并以此为基础,在后续章节分别从协同条件、协同动机和协同过程三个角度开展三方协同的互联网治理研究:(1)协同条件的研究。基于序参量理论构建互联网协同治理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模型,并基于贝叶斯网络进行互联网协同治理的因素分析;(2)协同动机的研究。基于演化视角分析参与互联网协同治理各方博弈,建立多群体模仿者动态方程,分析在不同条件下互联网媒体参与互联网协同治理的策略选择;(3)协同过程的研究。基于多智能体建模方法进行互联网协同治理主体行为的仿真研究,设定政府、互联网媒体、网民为行为主体,调整各主体的属性特征,观察不同情况下网民群体行为,分析影响网民协同行为的因素,从而发现网民在互联网治理中的行为规律。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互联网协同治理机制和相关政策建议,最后给出全文的研究结论。本文认为,国家互联网治理需要各个参与主体的协同。首先,必须坚持政府互联网治理的主导作用。在互联网协同治理发起初期,政府积极推进能够快速形成协同治理联盟;在互联网协同过程中,网民和媒体能够就互联网治理的某一问题达成“一致”,但是这样的“一致”无疑需要得到政府的认可,同时,协同过程中的调查、控制等环节需要政府的推进;在达成“一致”后的实施过程中,还需要借助政府的政策法规来保证协同的良好效果,包括主导建立协同平台、完善互联网治理立法以及发展繁荣网络文化。其次,必须促进互联网媒体参与协同治理。需要从国家和地方法律、互联网媒体行业协会以及互联网媒体参与治理调查等方面,加强互联网媒体的他律、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最后,必须调动网民参与互联网治理的积极性。可实施的举措包括建立网民身份备案制度和网民行为约束制度,加强互联网道德和法制宣传、加强网民社会责任培育以及建立网民与政府对话的网络途径等。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构建了国家互联网协同治理评价体系并进行量化分析。通过实践调研以及文献调研,构建了互联网协同治理评价体系,并采用数据分析结合协同治理序参量模型得到互联网协同治理度,量化各国互联网治理之间的差距以及具有的优势,结论比较客观,避免了囿于经验、认知的人为推理。(2)将贝叶斯网络方法引入互联网协同治理系统影响因素研究当中。相比较传统的统计分析方法,不仅统计了互联网治理系统协同度的影响因素和因果关系,还体现了序参量、子系统和系统的网络结构关系。(3)研究了互联网协同治理演化博弈中由于不同条件导致的策略选择差异。互联网治理过程是在不确定性有限理性空间内进行的,从演化的角度来考虑互联网协同治理系统中参与群体间相互作用的动态调整过程,有利于为互联网治理提供更加贴切实际的理论依据。(4)基于多智能体建模对互联网协同治理中各主体的行为进行仿真。建立包括政府、互联网媒体、网民为主体的多智能体模型,设定智能体的属性和行为规则,通过多智能体仿真模拟了真实社会难以直接观察的复杂现象,有效揭示了政府、互联网媒体不同属性下的网民行为规律。上述创新点对提升我国互联网治理能力和实现互联网治理现代化具有实践意义。(5)丰富了国家互联网协同治理研究体系。以社会计算和博弈理论为主要方法,从国家互联网治理模式和协同条件入手,找出互联网协同治理各主体在协同治理中的行为规律,在此基础上结合协同治理理论提出国家互联网治理机制及相关对策建议,力求构建一个比较完整的互联网协同治理的理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