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仲裁中东道国公共利益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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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仲裁制度发源于传统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继承了商事仲裁制度保密、高效、专业的特点,因而得以快速发展,并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为解决投资争端的首选方案。然而,国际投资条约本身就是出自东道国为吸引外国投资的需求,作为投资条约中的程序性条款,投资仲裁机制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保护投资者私人利益的倾向性。与此相冲突的是,国际投资争端通常起因于东道国为保护本国公共利益而颁布某项政策、法规或采取某些行政措施,并且此类手段、措施触及到了外国投资者利益,引发了投资者不满,因而产生纠纷。国际投资仲裁制度的规则设计与实施对于一国国家公共利益保护、国际社会经济的发展、国际投资法制的建设都具有重大影响。NAFTA投资争端仲裁机制作为这一领域的典范,从其创立之初就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实践运行中产生了许多著名案例,使得这一套制度受到了缔约国各方的质疑和挑战。争议最激烈的焦点就是NAFTA投资争端仲裁机制是否已经成为东道国行使正当的公共管理职权、维护本国利益的障碍;这套制度是否已经成为外国投资者对抗东道国的有力武器;以及需要如何改进相关规则才能使得这一制度在投资者利益保护和东道国公共利益之间做出更好的平衡。这一系列问题在NAFTA诞生运行之初就随之产生。二十多年的仲裁实践表明,许多案件都是由于东道国保护公共健康、环境、劳工权益的相关政策规定而产生,投资者将矛头直指此类规定。东道国一旦败诉,会面临巨额赔偿要求,因此东道国政府出于巨额赔偿的威胁会选择放弃之前颁布的相关规定,其保护国内公共利益的初衷就无法实现。近些年的投资仲裁实践更是反映出这样的趋势。因此,在NAFTA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下,外国投资者利用国际仲裁来挑战东道国公共利益和国家公共管理权的发展趋势愈演愈烈,这迫使缔约国当局和国际社会其他成员去思考解决方案,改进相关制度规则,防止这一机制被外国投资者滥用,努力追求达到利益平衡状态。本文紧扣国际投资仲裁中如何实现东道国公共利益保护这一核心问题,从NAFTA投资仲裁机制的仲裁实践和新近发展角度切入,从理论角度分析国际投资仲裁中“外国投资者在何种程度上可以将东道国推向国际仲裁庭,而仲裁庭又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干涉东道国政府公共管理权的行使”这一主要问题。在实证研究方面,本文选取了NAFTA投资仲裁实践中具有代表性的、涉及东道国环境保护、公共健康安全等问题的案例来阐述这一机制存在的问题和发展趋势,说明这一机制存在的容易引发外国投资者滥诉的弊端,以及由此导致的对东道国行使公共管理权和维护国家公共利益的巨大不良影响。本文在分析这些问题产生的背景及原因、解决方案同时,也将提及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发达国家对上文提及的这一制度的弊端和引发的问题进行的反思和在制度方面的改进措施。最具代表性的体现则是与2015年10月达成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中规定的投资争端解决规则,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三国也同时是TPP的缔约国,因而TPP也被认为是与NAFTA一脉相承的多边贸易协定。在此基础上,本文结合我国的国际投资发展现状对我国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尤其是就如何平衡国家公共利益这一方面提出一些建议。本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论三部分,正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第一部分从国际投资仲裁整体角度介绍相关背景知识。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方式也是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化。早期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往往需通过投资者母国与东道国当局接洽,政治手段、外交手段都是这一国家-国家争端解决模式常常采用的方法。一些发展中国家倡导的“卡尔沃主义”-即投资争端必须通过东道国当地救济予以解决,也受到了许多发达国家的强烈抵制。随着外国投资对本国经济发展的作用日渐明显,许多国家都在双边或多边国际投资条约中规定了国际投资仲裁制度,及投资者-国家模式得到快速发展和推广。这一模式中,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拥有了平等的诉讼资格,即在国际投资仲裁庭面前,双方地位平等,投资者可以根据投资条约直接针对东道国提起诉求,保护自己的利益。然而随着国际投资仲裁案件的迅速增多,这一模式暴露的弊端使其受到了许多批评和质疑。“正当性危机”是最具代表性的一种说法。国际社会对投资仲裁的正当性提出质疑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理由:首先,投资者几乎可以将东道国当局采取的所有影响其投资利益的行为诉诸国际仲裁庭,通常称这些管理措施违反投资条约中规定的“公平公正待遇”或属于“间接征收”。这样一来,东道国的任何立法、司法、行政行为都有可能受到国际仲裁庭的干涉,哪怕行为初衷与外国投资者毫不相干。这种由于对投资者的过度保护而可能引发的仲裁机制被滥用的风险是导致这一机制“正当性危机”的关键因素。其次,不同的国际仲裁庭即使对于同一类型的案件也可能做出不同裁决,甚至发生冲突情况。这种裁决的不一致性使得投资规范的运行缺乏合理预期,东道国会缺乏统一、精确的判断其管理行为合法性的标准,投资者对其投资能否受到条约保护也没有可靠预期。NAFTA投资仲裁机制作为在国际投资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规定,其高标准的投资保护规则在实践中导致了更加具有代表性的问题。本文选取了实践中的代表性案例进行分析说明,近些年NAFTA投资仲裁实践更是表明这套制度已经远远超出当年规则制定者的初衷,美国、加拿大两国原本为了防御墨西哥政府而引入的规则现在反而使得自身陷入了困境。美、加两国频繁被诉,东道国的公共管理权和公共利益在这一机制下受到巨大威胁,NAFTA投资仲裁机制也被西方学者形象比喻为“外国投资者手中对抗东道国主权的一把利剑”。本文第一章第二部分和第二章则分别阐述了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对策。问题产生原因上,本文首先讨论了国际投资仲裁制度普遍存在的会导致产生东道国公共利益风险的几大原因:仲裁制度保护私有财产的倾向性、仲裁程序缺乏透明度、仲裁庭的扩张性解释造成仲裁裁决缺乏一致性等。之后,本文分析了在NAFTA投资仲裁机制下产生这一问题的特殊原因。东道国公共利益受到国际投资仲裁制度威胁的根本原因在于对投资和投资者的高度保护,在NAFTA项下造成这一原因的重要规定为,NAFTA规定只要满足先决条件,投资者可以直接向NAFTA投资仲裁庭提起仲裁请求,无需另外获得东道国同意。成员国批准NAFTA协定本身就代表其同意将投资争端提交仲裁庭解决。因此只要投资者像仲裁庭提出索赔请求,被诉东道国就有义务接受管辖。这就意味着在NAFTA机制下,投资者相当于坐上了“仲裁直通车”,相对于其他需要东道国另行同意的投资仲裁模式而言,NAFTA项下的投资者享有更便利地诉讼权利。第二章针对第一章提出的问题成因阐述了对应解决方案,并结合新近达成的TPP中的有关规定介绍NAFTA缔约国在平衡国际投资仲裁中东道国利益和投资者保护方面做出的改进安排。主要包括增加关于公共利益保护的条款和提高仲裁程序透明度两大部分。TPP中关于投资和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继承了NAFTA对投资者高标准保护的做法,在投资仲裁机制的安排上,吸取了NAFTA实践经验和教训。为防止投资者滥诉,取消了NAFTA中投资者可以无需东道国同意直接将争端提交仲裁的规定,并且将磋商和谈判规定为提交仲裁的前置程序。在提高仲裁透明度方面,TPP也进一步提高了标准。在上述两章基础上,第三章主要阐述了关注投资仲裁中东道国公共利益保护对于我国的意义,并结合我国实践提出了一些合理建议。目前,我国作为双向大国,即既是资本输入大国又是资本输出大国,签订的国际双边投资条约或包含投资规则的区域性贸易协定数量不断增长。这些条约普遍将投资者-国家仲裁模式规定为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主要途径。虽然在国际仲裁实践领域,针对我国的投资仲裁案件为数不多,但这并不表明我国不会面临上文提及的那些问题。NAFTA的前车之鉴将有助于我国全面考虑这一制度的利弊,尤其是在维护东道国国家主权和公共利益方面,通过学习有益经验,我国政府可以做到防患于未然,找到符合实际需求的制度安排。因此,本文主要从国际投资条约和国际投资仲裁制度的完善两个方面提出建议:我国政府在签订国际投资条约时,应审慎纳入“直通车”式仲裁程序条款,积极参与仲裁程序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程度改革,鼓励我国投资者积极参与国际仲裁实践,为我国规则制定提供更多直接的实践经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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