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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协力行为是指在行政程序过程中,为保证行政目的的顺利实现,行政相对人作出的与行政主体共同协作完成行政行为并受行政法调整的行为,它独立于行政行为而存在,属于行政相对人行为的范畴。在与社会协助行为、协助行政行为、行政协助行为互相辨析的基础上,更加明确了行政相对人协力行为的概念。行政相对人协力行为按照行为依据标准可以划分为事实性协力行为和法律性协力行为,其中法律性协力行为又可以分为权利性协力行为和义务性协力行为,因此行政相对人协力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是事实性协力行为、权利性协力行为和义务性协力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