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虚拟财产犯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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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的产生和发展离不开互联网。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网络空间内,具有一定现实客观性和价值性,可以由网络服务商和网络用户自由支配的虚拟物品。虚拟财产其实是由一连串的电磁数据构成的。虚拟财产的外延不仅包括网络游戏里的装备、货币、角色、账号,还包括其他网络软件中的账号、积分、级别、电子货币等等。由于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可以在现实市场中流转交易,因此其逐渐成为犯罪分子的目标和对象。侵犯虚拟财产的犯罪案件层出不穷,尤其是以窃取手段获得虚拟财产的案件占绝大多数。然而,我国刑法并没有对其进行明确的规定。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是什么、是否应受刑法保护、盗窃虚拟财产案件应如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问题,在学术界和实务界一直有很大的争议。本文第一部分对虚拟财产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研究了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以财产所必备的特征为标准,得出虚拟财产属于刑法保护的财产的结论。第二部分分析了盗窃虚拟财产案件应如何定性的问题。由于虚拟财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因此对于盗窃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应当按照盗窃罪来处罚。但是由于虚拟财产也是一堆0和1组成的二进制代码所构成的电磁数据,其也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犯罪对象。因此,行为人利用计算机技术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中关于盗窃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规定,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当然,由于我国法律没有对虚拟财产进行任何规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故本文第三部分研究了此类案件在实践中遇到的犯罪数额认定问题、犯罪既未遂问题、电子证据的取证和审查问题。盗窃虚拟财产案件的犯罪数额认定应当区分不同类型的虚拟财产,分别确定数额认定规则。盗窃虚拟财产案件的既未遂可以比照普通盗窃既未遂的标准去认定,如果网络用户发现后及时冻结账户,虚拟财产未脱离被害人账户的控制,该行为即为未遂。电子证据是证明此类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因此必须加强司法工作人员对电子证据的调取、保存和审查能力,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方面去审查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最后,通过分析我国在保护虚拟财产方面存在的立法、司法等方面的不足,再提出相应的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可以制定相应的刑法修正案和司法解释,为司法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公检法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权、落实责任、紧密配合,做好此类案件的司法工作。政府机关要加大保障对网络环境科学妥善的监管措施。此外,还要通过法律宣传加强公民保护虚拟财产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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