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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来,乡村社会的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其中乡规民约作为乡村治理的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山西省高平市位于太行山腹地,保存了大量清代民国时期的乡规民约,这些规约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在清代之前,乡规民约主要以圣谕圣训为基础,通过乡约组织教化民众,此时的乡规民约主要体现为圣谕圣训。清代统治者继承了明代的乡约制度,并将其发展壮大,在基层社会中,民众将圣谕圣训与实际生活联系,发展为内容丰富的民间规约。民国时期,阎锡山主政山西,在全省范围内推行“村政”,对农村社会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这一时期的乡规民约体现为山西省政府颁布的一系列村政法令规章。农村生计类规约是保障民众生活的基本规约。高平地区的桑蚕业、铁业生产由来已久,是民众生活的重要支柱。从清代到民国,就高平地区丝织业和铁业规约来说,经历了从村落组织自行订立到政府为主发行的过程。清代,丝绸、铁为朝廷贡品,对于桑蚕业,赋税的繁重导致民众怨声载道,官府和地方村社竭力禁止牧羊以保护生产。对于铁业,由于民众对村落风水的重视,地方村社也制定许多限制煤铁开采的规约。民国时期,阎锡山推行“六政三事”,对于桑蚕业,政府通过颁布法令规章鼓励民众生产,提高丝织业的生产水平,地方丝织业行会也在极力维护桑蚕业的产销。同时,高平的煤铁业也受到政府的重视,为了保障民众的生产利益,阎锡山政府多次调查煤窑工人的生活状况,加强了民众的生活保障。民间纠纷是民众日常生活不可避免的问题,其解决的方式和手段为调解农村纠纷提供了规范,并逐渐形成了处理民间纠纷的乡规民约。清代民国时期村落的纠纷类型、解决方式、维护手段既有继承,又有发展。在纠纷类型上,两个时期村落涉及的纠纷主要有水利纠纷、庙宇纠纷和其他纠纷,并且在清代水利纠纷较多,民国庙宇纠纷为主。在纠纷的处理过程中,从清代到民国官方判决效力更为显著,司法程序更加规范,而在民间调解中,调解人的身份也由村社士绅变为乡长、村长等。在村落秩序的维护方面,清代民国两个时期,村社所采用的手段是一脉相承的,村落组织为了防止纠纷的发生,以村社维首、中人、官方为监督主体,以契约、碑刻为监督手段,共同维护了村落秩序的良性运行。公共事业类规约是维持民众社会生活的重要规约。清代民国时期高平地区涉及的公共事业规约有学校教育类、寺观庙宇类和社会风气类,这些规约随着时代的变迁也体现出不同的特点。教育规约是村落发展教育的基本规约。在清代,官方、村社大力兴学,制定学校规约,以教化民众、读书致仕为目的。民国时期,阎锡山为普及教育,发布了一系列乡村教育的法令规章,此时教育的目的主要图民族独立、国家富强。庙宇是民众生活的公共领域,清代民国两个时期民众受到风水观念的影响,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寺庙的规约。在清代,主要以禁约为主,在民国,主要以财产的惩罚为主。社会风气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们生活状态。清代,官府和村社对村落存在的诸如赌博之风、恶丐乞讨之风、奢侈之风等不良风气加以禁止。民国时期,一些不良行为已内化为民众心中的“红线”,基层组织主要对危害公共卫生的行为加以制止。总之,从清代到民国,高平地区各种类型的乡规民约不仅反映了当地民众的生活状态,也折射出了时代变迁中国家对乡村社会管理的变化,即国家对农村社会的控制在逐步加强。同时,伴随着乡规民约在基层社会中的运作,国家、地方基层组织、农民三者之间互相影响、互相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