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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支柱,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反垄断法》的一项重要目标。但由于相应法规不够完善,特别是《反垄断法》部分条款与新《消法》在衔接上存在一定障碍,致使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机制难以在实践中完全落实到位。《反垄断法》保护消费者权益,背后蕴含着大量法哲学理论。《反垄断法》基于禁止权利滥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客观需求应运而生,以契约正义作为其理论立足点,对权利滥用进行必要的限制,通过维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实现真正的、最大限度的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从而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维护公平正义,是所有法律共同追求的目标,而对实质公平的追求,是《反垄断法》出台的重要动力。它的重要性在于:在对形式公平进行反思的基础上,从多个维度出发采取措施,将公平从形式层面提高到实质层面。消费者权利是一种重要的人权,《反垄断法》从直接和间接两个方面,在经济上保障了消费者权利,进而保障了人权。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反垄断法》还存在不少缺陷:在立法理念上,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目的,在《反垄断法》中的地位并不十分突出;在具体规范上,反垄断法律制度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专业性太强、相关规定及其解释含糊不明,很多规定属于原则性条款,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在实际执法中,三家行政机构多头执法、行政执法程序不完备、相关利益方很难参与、行政职责规定欠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很容易受到质疑等问题突出;在司法救济中,诉讼主体缺失、诉讼资格有待明确、消费者通过司法程序维权的成本高、难度大、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衔接不畅等问题都不同程度存在。作为世界上反垄断经验较为成熟的两个国家,美国和德国反垄断在立法上非常重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独立的行政执法机构提高了执法效力,司法程序对消费者保障到位,许多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完善反垄断立法是前提,增强行政执法力量是关键,确保执法机构的独立性很重要,落实司法救济是重要保障,调动个人反垄断的主动性很有必要,反垄断不能搞选择性执法司法。完善我国《反垄断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需要从多方面入手。立法上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如强化《反垄断法》对消费者权益的直接保护机制,将消费者权益,特别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作为一项单独的《反垄断法》适用标准予以明确,同时,在立法方面加大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实施垄断的成本,从源头上遏制垄断。强化我国的反垄断行政执法,完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增强执法机构自身的独立性,从长期来看,可以考虑在下一步机构改革时强化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将现在分散在多个部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集中起来,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统一行使反垄断行政执法权;强化行政执法部门职责,加大主动执法力度,强化对垄断行为的事前干预,严格审查经营者提交的申报资料,认真处理单位或个人对涉嫌垄断行为的举报,加大举报奖惩力度;严格规范反垄断执法程序,完善司法审查制度。健全司法救济机制,明确个人在反垄断诉讼中的主体资格,适度扩大原告资格的适用范围;降低消费者诉讼负担,规定特殊的举证制度,作好减轻消费者诉讼费用负担的制度安排,建立公共机构协助机制;加强法院和行政执法机构的协调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