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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市场经济与信用关系的发展和财产性权利的广泛存在,给权利质权的发展提供了土壤,使得权利质权成为新的重要融资渠道和担保手段。在担保制度中,有形财产的担保虽然处于重要位置,但有形财产毕竟是有限的,价值巨大的有形财产就更是少之又少。而权利作为无形财产设定担保,不但价值可观,而且再生性或者说可创造性很强。因此,权利质权与其他担保方式相比更有发展潜力。权利质权制度是在权利上设定担保所产生的一系列制度,此制度包括权利质权的标的、设定、登记、消灭等。在权利质权制度中,标的问题是整个制度的基础,是理解该制度的起点。然而,我国有关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对权利质权标的的类型及适用规则的规定和理解都不尽全面、明确,也使得人们在实践操作中出现诸多问题。笔者借鉴国内外理论研究成果,针对目前我国权利质权标的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见解和完善建议。本文首先对权利质权标的的含义、权利质权标的的构成要件和分类进行界定,明确了权利质权的标的是具有可让与性和财产性,且适宜设定质权的权利,为了担保债权实现将权利作为担保物,当债权无法实现时,质权人可以就权利的变价优先受偿;权利质权标的的构成要件是权利可以让与,并具有财产性且适合出质,而且依据权利本身的性质、法律的规定以及当事人的约定不能转让的权利不得入质。然后简要分析了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的作为权利质权标的的几种权利类型并揭示出法律对此的规定仍存在的问题,进而对其不完善的地方提出些许建议;最后对其他权利是否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进行了理论分析,认为现实中有很多权利可以作为标的设立质权,我国法律应该对其予以明确规定,本文进而就其他权利如何设定权利质权以及其他权利设定质权有何特殊之处并如何规制等问题进行了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