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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化进一步扩展,我国越来越鼓励企业以“走出去”的发展模式进行发展,其中企业对外国资本进行投资并购是“走出去”模式中最为主要的一项方式。对于外来国别企业向本国输出资本的这一状况,多数国家都是存有两面观点的,首先各国期待外来资本的加入能够带动国内市场的发展,而另一方面各国又为了保护本国资本的发展而对外来资本加以严格审查以控制外来资本的总量。根据《中国企业全球化报告(2017)》蓝皮书显示,美国是中国对外进行投资的目标大国,但由于政治、经济等多方面因素,美国对于中国逐渐增加的资本输入,经常采取法律、政策上的手段,阻止中国资本过多流入。在所有美国采取的阻碍手段中,以“国家安全”为名限制我国企业投资的现象最为普遍。2012年RALLS公司(即罗尔斯,为三一集团在美关联公司)的风电场交易项目被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即CFIUS)以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的理由叫停,随后美国总统奥巴马颁布总统令禁止该项目。CFIUS与总统在未对威胁国家安全这一项理由做详细说明的情况下要求罗尔斯公司放弃对于已完成收购的风电场的一切权利。对于该次投资被叫停,三一集团采取了区别与以往中国企业“服软”的方式,选择了向法院寻求司法审查救济,在经过一审判决败诉后、三一集团坚持二审上诉,最终获得了二审的胜诉判决。本案的胜诉判决不仅确定了总统禁令做出程序的可诉性,还给予我们在剖析该案件后,掌握美国法院对该类型案件的司法审查思路的可能性,为今后中国在美维权提供了一份“维权范本”。本文以三一案作为核心,分析美国外商投资领域审查中的国家安全审查问题,譬如国家安全概念的界定、其立法历程和审查程序。在此基础上探讨美国法院对外商投资安全审查行为的管辖权和司法审查标准之一:宪法上正当程序原则,再对正当程序原则在美国的适用和发展进行阐述,并以该原则分析CFIUS和总统的行为适合符合宪法。以此为未来中国对美投资所产生的贸易争端提供具体、合理的救济途径。本文第一部分为案情事实介绍,具体说明了“三一集团诉奥巴马案”的基本事实、诉讼过程、争议焦点。第二部分分析美国政府是从哪几个角度去认定一项交易案存在威胁国家安全因素的,主要展示相关的立法进程以及对美方认为三一集团存在国家安全问题中“外国政府控制的交易”这一问题的分析。第三部分是分析法院对外商投资安全审查行为的管辖权问题。第四部分围绕本案法院对外商投资审查行为的审查标准之一正当程序原则展开,说明正当程序原则在美国的适用,并分析该原则在本案的应用。最后一部分是总结上述分析,为我国对美投资过程中遇到的相类似的提出具体可操作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