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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的发展为我们的日常生活增添了不少便利,在金融领域,互联网的发展更是带来了革新性的变化。在此背景下,当代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和交易活动不再全部归为完全私密的个人隐私,我们对于金融信息的保护不再像过去一般着重于其隐私性。在商业化操作下,金融信息开始凸显其特有的财产属性,并且伴随着大数据的发展而产生推进产业整体发展的巨大作用,直至成为事关公共利益的重要发展促进因素。但发展的同时也造成现实生活中金融信息侵权事件频繁发生。与此同时,由传统“隐私权”发展而来的“金融隐私权”概念也随着产业变迁而演变成“金融信息权”。当代金融信息包含身份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和其他衍生信息,而金融信息权则是指金融消费者所享有的与其金融交易活动有关的以上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公开、收集、利用和传输的权利。这一权利称呼要求我们在保护金融信息私密性的同时更加注重其支配和利用环节,明确其是人身和财产属性兼具的新型人格权。而对比当前国际上对于金融信息权的保护,我国相关保护性立法分散于各种规范形式中,且面临立法理念不够清晰,权利救济性规定缺乏等现实状况,由此产生了立法保护模式不够完备、监管主体的缺位且实践中发生权利侵害时难以实行救济等问题。因此我国金融信息权立法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是树立正确立法理念,然后进一步制定统一适用的个人信息权保护立法,并在此基础上出台针对金融领域适用的金融信息权保护规范。在此规范中可以借鉴知识产权领域的“合理使用”制度,以此平衡各方主体对金融信息权所涉财产属性的需求,在明确专门监管主体的同时引入国外保护性立法中一些新型制度规定,并且要进一步完善金融信息权的侵权救济规范。在这些指导下以期构建专门的体系化保护制度,做好协调金融信息权利人的保护和信息利用之间关系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