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释明权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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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明权制度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主要功能在于弥补辩论主义过于追求形式公平而带来的实质不公,从而更好的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以达到彻底解决纠纷的目的。在客观上,通过释明权的行使也促成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从而引导当事人适当的进行诉讼活动,提高了诉讼效率。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已经发生了根本的改变,在新的诉讼模式下,法官已经不再享有绝对的权力,取而代之的是更多的强调当事人的自我责任和法官的有限协助,而如何在这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也就成了当务之急。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研究释明权制度便具有了特殊的意义。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释明权理论概述。该部分对释明权的含义、性质、分类和功能进行了简单的探讨。笔者认为,释明权即为法官的一项权利也为法官的一项义务,其包含两种权能,即发问权和提示权。其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如下三类:辩论主义领域的释明与处分权主义领域的释明、消极的释明与积极的释明、狭义的释明与广义的释明。就功能而言,释明权主要四项功能,即弥补辩论主义的缺陷、防止突袭裁判、促进法院与当事人之间交流和确保接近实体公正。第二部分为释明权相关理论研究。该部分主要讨论了释明权与正当程序原理、辩论主义和协同主义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释明权制度正是在正当程序原理和辩论主义存在其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时,为了弥补这些缺陷而诞生的一项重要制度,就这一制度本身而言并不是对正当程序原理和辩论主义的否定,而是对其进行的完善。当协同主义思潮在全世界范围内兴起后,释明权制度又被赋予了新的任务,那就是促进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交流,以便各方积极协作完成诉讼。第三部分为大陆法系各国关于释明权的规定。该部分简单的总结了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关于释明权制度的立法规定,为完善我国的释明权制度提供参照的蓝本。第四部分为为我国释明权制度的现状分析。该部分对我国释明权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实践现状进行分析,从而找出我国现行释明权制度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释明权的规定过于简单,没有系统化,使我国的释明权制度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就实践而言,由于我国近年来推行的司法改革打破了过去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而新的诉讼模式又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因此,在实践中法官出现了过分削弱法官权力等矫枉过正的现象,而法官行使释明权也没有必要的标准,表现出极大的随意性。第五部分为完善我国释明权制度,为本文的重点。在该部分,笔者提出了自己关于完善我国释明权制度的一些设想,主要包括:我国释明权的性质、我国释明权行使的原则、我释明行使的阶段、我国释明权的内容、我国释明权行使的范围、我国释明权行使的限度、我国释明权行使不当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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