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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外商投资法是改革开放以来,政府为了吸引外国资金、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推动经济发展而制定的,用以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组织、及其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多年来,我国的外商投资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发展过程,为我国吸引外资、改善外商投资环境发挥了巨大作用,功不可没。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公司是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重要组织形式,《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亦就构成了我国外商投资的基本法律。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由于立法的背景和发展的过程不同,造成同为基本法的《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之间既有重复,也有矛盾和冲突,削弱了外资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尽管中国早在1993年申请复关时就开始修法,2000年又针对入世再次修法,始终没有改变外商投资基本法之间诸多不统一的现象。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虽然没有彻底改变内外资企业分别立法的现状,但其将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外商投资公司的范畴,且以“外商投资法律”取代了原来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的表述等诸多改变,表明新法已经朝着内外资企业适用统一法律方向迈进了一大步。通过对《公司法》与我国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契合性分析,新法在公司的形态、投资主体、出资制度、设立登记、治理结构、合并、分立和减资、以及变更登记等方面对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在衔接上还存在明显的遗憾和缺陷。随着经济发展和国际环境的变化,外商投资既要适应中国加入WTO以后各项国际规则的要求,又要实现外商投资由以往的追求数量向提高投资质量的方向转变,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现行外商投资法律制度,认真分析现存的问题和不足,根据实践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完善外商投资应遵循贸易与投资相结合、统一性和协调性、国情和公理相结合、稳定与发展相结合、透明度的原则。今后我国的外资立法的发展趋势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对现行基本法进一步进行输理,修改、补充和完善;二是制定统一的外国投资法;三是采取内外资完全统一的立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