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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有法律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的活动。它是近代民主发展和人权思想运动不断发展的产物。在当今世界各国中,很多国家建立了国家赔偿制度。我国由于处于封建社会的时间漫长,国家赔偿制度起步比较晚,直到1994年5月18日才制定了国家赔偿法。但这部法律漏洞很多,很多地方不完善,人们称其为“不赔法”。2010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对1994年的国家赔偿法做了重大的修改,亮点有:一是改变了以往的归责原则,不再以单一的违法原则作为归责原则,国家机关不“违法”,国家也要赔偿。二是赔偿范围有所扩大。三是修改了国家赔偿程序。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公民在申请国家赔偿时,要先由赔偿义务机关确认。新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这种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这样的修改简化了程序,提高了效率,也降低了老百姓求偿的门槛。四是赔偿标准有所提高,把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法。第34条对侵犯公民身体健康权造成身体伤害时,增加了支付护理费的规定;对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增加了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用费、康复费等因疾病而增加的必要开支和继续治疗所必须的费用。精神损害赔偿进入国家赔偿法是这次国家赔偿法修改最大的一个亮点。新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新的《国家赔偿法》对旧的国家赔偿法来说,是个巨大的进步,它对求偿的渠道进行了疏通,对赔偿程序也作了重大的修改,赔偿的范围有所拓宽。但是,笔者通过查阅中外各国国家赔偿制度书籍和互联网上搜索的论文,再根据自己对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思索,认为国家赔偿法还有可以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本论文的设计框架是:首先回顾国家赔偿的起源和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历史沿革,再就我国国家赔偿法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然后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如进一步拓宽赔偿范围、建立立法赔偿、改变赔偿委员会的设置、赔偿经费的筹集、设立追偿制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