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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要探讨的是共同诉讼人利益对立问题的解决方案,着重从共同诉讼人内部关系出发,探究现有立法之下共同诉讼人之间相互争执和对立的现状并分析其成因,在此基础上将可能存在共同诉讼人利益对立之情形作类型化梳理,其后归纳和总结两大法系的各个国家和地区对于解决共同诉讼人利益对立问题的具体规定,最后联系我国实际情况针对各种可能出现共同诉讼人相互对立的情形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本文依据这一思路划分为四个部分进行展开。第一部分是概述部分,主要是提出共同诉讼人利益对立之解决这一命题,阐明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人等与之相关的基本概念,对于我国在这一问题上立法、司法之现状做简单介绍。其次,详细论述了这一问题产生的原因所在,主要包含两点,第一是指共同诉讼人之间损益关系的存在与诉讼法对于共同诉讼人,尤其是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行为效力的牵连性要求之间存在的冲突,第二点是介绍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范围过宽、分类笼统的不足是我国共同诉讼人利益对立情形更为复杂、影响更为深远的原因。第二部分主要是阐述可能存在共同诉讼人利益对立的具体情形。主要归纳为四类,第一类为权利行使型,即各共同诉讼人对于诉之声明的外观存在相反意见以及对是否起诉存在对立立场的情形;第二类是择一关系型,在这一情形下,共同诉讼人对于对方当事人所享受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表现为此消彼长的损益关系;第三类是共有财产分割型,在此情形之下,各共同诉讼人因对于共有财产的分割方案有不同之意见而产生对立;第四类是第三人起诉型,主要是指由于第三人起诉而成为必要共同诉讼人之人本身对于实体权利或法律关系未必存在一致利益的对立状态。第三部分主要是对两大法系相关制度的阐述和分析。首先阐述的是各国对于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人权利行使型利益对立的解决方式,主要是指对于当事人追加的相关规定,包括两大法系对于是否允许强制追加、如何追加、追加之后赋予被追加之当事人怎样的诉讼地位等问题。其次论述的是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存在对立立场的处理,主要是阐述美国的交叉诉讼制度、德国共同诉讼辅助参加制度等。第四部分是结合存在共同诉讼人利益对立的具体情形提出可能的解决方案,主要包括四点内容,首先是对权利行使型利益对立问题的解决,主要措施是重新合理地构建我国共同诉讼制度,包括限缩必要共同诉讼的范围并对其进行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再划分、规范我国的强制追加制度;其次讨论择一关系型利益对立问题的解决,主要通过在我国共同诉讼中引进交叉诉讼制度并着重论证其可行性和必要性,并分析其在我国适用的具体操作方式;再次是研究第三人起诉型共同诉讼人利益对立问题的解决方案——通过类推适用主参加诉讼的有关规定来作出处理;最后讨论共有财产分割型共同诉讼人利益对立问题的处理,主要包括将诉讼转化为多面诉讼的构造的构想及其可行性论证。也许笔者的讨论仍显稚嫩,但是只有将共同诉讼人利益对立的问题暴露在诉讼实践的视野之下,让实践考验,正确的必将得到证明,错漏之处也将得到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