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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行政公诉权,是由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权力制衡属性决定的,既符合检察制度的权力结构模式原理和权力制衡原理,又能满足对行政活动进行有效制约的实践需求;同时由于对监督行政活动的程序进行了诉讼化构造而使得法律监督更加具备“实效性”,即给予严重违法的行政行为以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并追责;从应然的角度,我国应当建立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对行政权力进行有限法律监督为核心的行政公诉制度。行政行为涉及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行政主体的违法行政行为往往造成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的不良后果,因此,为捍卫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若行政活动严重违法并侵犯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检察机关即有权对该行政行为的主体提起公诉。本文也正是在这种诉求下得到启发,希望对我国行政公诉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提供有益的探索。 在本文中,首先,是对国内外行政公诉制度研究加以整理,并结合该制度的理论为实践寻求支撑。同时通过梳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一些代表国家在行政公诉制度上的经验,总结出行政公诉制度的几种主要模式的发展脉络,在此基础上发现行政公诉制度的价值基础和基本框架。得益于此,为我国行政公诉制度的构建提供有益的借鉴。其次,在具体的制度构建中,本文在秉承既有的立法思路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的司法生态,做了一些新的尝试。先确立此项制度的原则,即制度的价值定位;最后,从受案范围,程序的构成、顺序,程序的启动,管辖,效力以及救济等方面来阐述具体的制度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