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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的“加重责任”,是上世纪八十年代末美国金融法上发展起来的一种金融机构责任承担规则,在英文中称之为“enhanced obligations”,或者“expanding obligations”。作为对于法人有限责任的一种例外规则,“加重责任”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对其缺乏偿付能力的金融子公司负有重新注资(recapitalization)的义务,或者,对该破产子公司由于清偿能力不足而给公众债权人(如存款人)以及/或者存款保险机构造成的损失予以适当赔付。由于该制度是对股东有限责任的一种突破,自从其诞生以来,曾经历了一定程度的质疑。但是总体来说取得了不错的监管绩效,并最终获得了立法的支持。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迅猛发展的今天,笔者认为“加重责任”制度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的构建具有非常大的借鉴意义。在本文的写作中,笔者采用系统回顾和制度比较的方法,结合金融控股公司的现状特点,并最终落脚于我国的现实情况,对于该制度的产生、特点作了系统地介绍,并且对于在我国构建类似制度体系做了初步的分析。在正文的第一部分,笔者首先介绍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同时也就界定了“加重责任”的适用对象和范围。接着分析了金融控股公司的特征以及其经营优势。通过这一部分介绍,笔者希望向读者概略地呈现目前国际上金融控股公司的一个大概情况,同时也初步揭示出对金融控股公司加以合理规制的现实必要性。接着,笔者着重分析了金融控股公司具有的风险。通过分析,发现“股东有限责任”与金融公司特殊的组织架构相结合所产生的巨大的道德风险,从而提出了一个问题:金融控股公司的有限责任是否有必要被突破?该部分的分析实际上回答了为什么应当构建“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第二部分是对于美国金融法上“加重责任”制度的一个系统介绍。在这一部分,笔者回顾了“加重责任”的发展历史、责任形式以及相关的法理分析,并且将之与“揭开公司面纱”原则作了一个简要的比较。在结论部分更进一步分析了“加重责任”产生的绩效,认为其有效地控制了金融控股公司的“道德风险”,同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金融监管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了监管的效率。最后,笔者在回顾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过程和现状之后,结合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在立法和监管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指出“加重责任”对于我国的金融监管是有借鉴意义的,并且对于在我国构建“加重责任”给出了一个大概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