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著作权法》立法根本目的在于通过鼓励创作,以促进社会的进步,而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法》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因而不可避免地承载着实现《著作权法》立法目的之重任。合理使用制度在《著作权法》中起着平衡权利人、使用人和公众之间的利益的作用,在设定著作权利保护边界的同时给社会公共利益保留一些空间。然而,在当今科技迅猛发展、数字技术无远弗届的互联网时代,新型网络信息技术频频涌现,使人们能够克服传统的获取信息的时间和空间限制,从而带来了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新失衡状态,致使一些新兴行业的合理使用边界受到影响,许多权利人的利益也因此受到严重影响。可见,在新时代背景下,我国现行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因此,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能否在新的社会背景下发展创新,以行之有效的方式和途径为其注入新鲜的活力,以期更好地实现《著作权法》之立法目的,则是本文致力于探讨的问题。在知识产权创新方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知识产权法律需要保持与时俱进的先进性,对新技术、新方法、新业态作出制度回应。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知识产权创新的基石,应该因时而进、因事而化、因势而新,成为鼓励文化创意的“黄金时代的潜在引擎”。转换性使用作为合理使用判定的行之有效裁判标准,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吸收借鉴。然而,鉴于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导致近年来我国观望徘徊在是否引入美国转换性使用标准的边缘,虽然该标准在《著作权法》中并无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我国一些法院立足于发挥司法能动性,已经开始灵活运用该标准来尝试着处理那些已经超出了著作权合理使用规定的新情形。美国在转换性使用标准方面有着相对丰富的经验及我国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裁判思维应该随着时代的变化而改变、合理使用制度应该随着网络数字时代的来临而做出修法因应,可以借鉴转换性使用标准,使著作权人私权权利与公众使用权、信息获取自由的公共利益之间重新达到平衡的状态。正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对转换性使用标准的理解和借鉴加以探讨:第一部分,转换性使用标准的理论基础。首先结合转换性使用标准的历史沿革和内在动因,廓清转换性使用标准的自身内涵、类型及价值功能,随后结合美国法院的司法实践判例,梳理转换性使用标准在美国司法实践中的确立过程,分析该标准的价值功能,包括推动知识进步,促进创新,促进个体与公众的利益平衡,缓和著作权保护与思想表达自由、信息自由之间的冲突,为转换性使用标准的实践应用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撑。第二部分,转换性使用标准本土具体试用的现状与问题。结合我国法院通过具体试用转换性使用标准对作品进行合理使用判定的司法实践判例,探讨转换性使用标准在我国司法试用中的现状以及存在的具体现实问题,如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体系局限性,难以应对数字技术的日新月异冲击,转换性使用与演绎性使用的联系与区别,转换性使用标准实质性使用部分的争议,转换性使用标准如何引入的具体争议,转换性使用判断标准存在模糊性,转换性使用标准在合理使用判断中地位不明确。第三部分,转换性使用标准的域外经验。通过考察域外国家在司法实践中的转换性使用标准典型案例,试图深入理解法院对转换性使用标准在合理使用制度的内涵,归纳转换性使用标准在适用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总结转换性使用标准发展规律和演变路径,分析转换性使用标准相关的立法进展,以此缓解法律的僵化与信息技术突飞猛进之间日益紧张的关系,以为转换性使用标准更好的移植到中国提供充分的论据和打下扎实的基础。第四部分,转换性使用标准适用的完善建议。立足于我国著作权法体系讨论转换性使用标准对我国司法实践的适用研究,探讨转换性使用标准引入我国立法体系的必要性和助力我国司法实践的可行性;针对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司法窘境尝试提出改良建议,以解决转换性使用标准的本土适用难题。立法方面,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增设转换性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提供合理使用一般条款,回应当下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司法解释方面,在著作权法司法解释中确立类型化转换性使用标准,提升法律条文运用的灵活性,以增加司法裁判的弹性;司法适用方面,发布相关指导案例,完善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司法实践。